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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7

现在的共和国只是一个称号而已!如果我们不要共和, 那我们有的就永远是被奴役!

连续剧《走向共和》最后一集被大陆中共CCTV删掉的孙中山演讲:





我知道,你们很着急。 张勋复辟了,国会又开不成了。我知道。我啊,我急的不是这个。这些日子我想了很多。我们本来是共和国,可怎么一次又一次地出现了封建主义, 专制主义的东西,这个问题不解决,专制复辟就是必然的。共和国就永远是一个泡影。


共和的观念,是平等、自由、博爱嘛。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各级行政官员都视法律为粪土。民众,仍被奴役着。 民国应该是自由之国!自由是人民众天赋的权力。可民国六年来,是只有当权者的自由,权力大的有权力大的自由,权力小的有权力小的自由。民众,没有权力,没有自由。 民国应该是博爱之国!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可民国六年来,我们又看到的是什么:是只有民众对当权者恐惧的爱,而当权者对民众,只有口头上虚伪的爱。那种真诚的真挚的博爱,我们看不到啊。 民国, 更应该是法制之国!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行政权力一次又一次地肆无忌惮地干涉立法:你不听话,我就收买你;你不服从,我就逮捕你, 甚至暗杀你。立法者成了行政官员可任意蹂躏的妓女! 那行政是什么呢?行政, 应该说是大总统及其一整套文官制度。应该是服务于国民,行共和之政。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 是一个打着共和旗帜的家天下,在这个家天下的行政中,我们根本看不到透明的行政程序,更看不到监督之制。那些行政官员,是如何花掉民众的血汗钱,民众不知道,那些行政官员把多少钱揣进了自己的腰包,你们不知道吧,我也不知道。 你们都知道司法是裁判吧,这个裁判的原则是什么? 是一部主权在民的共和国宪法。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根本没有看到这么一部宪法嘛。 就那部不成熟的《临时约法》,也一次又一次地被强奸。


有 人说——哦,不, 不是一个人,是有一些人说,共和国,它只是一个称号而已。你孙大炮说的这些太虚幻,太遥远,不符合国情。它就象一个气球, 看着很美丽,可一飞上天呐,破灭了!我想请问你,我们不要共和了吗?难道共和真错了吗?如果我们不要共和, 那我们有的就永远是专制! 如果我们不要共和, 那我们有的就永远是被奴役! 如果共和错了,那自由就是错的; 如果共和错了,那平等就是错的;如果共和错了,那博爱就是错的吗?我们追求共和没有错! 当然, 它还不完善。所以我们要一点一滴地去完善它,哪怕为此要付出代价呢!


对了,我今天穿的这身衣服有点古怪是吧,连裁缝都说是很奇怪的。但我 要说这是为了完善共和, 你还觉得奇怪是吗?我要说,这就是共和。这就是共和的衣服。这边,我设计了三颗扣子,共和的理念,就是平等、自由、博爱。这边也有三颗扣子:民族、民权、 民生。 那宪法呢,我。。。我说的不是三权宪法啊。我发明了个新词,叫五权宪法。 这里装的是立法权,这儿装的是行政权,这儿装的是司法权,这三权你们都很熟悉,叫间接民权。 我情有独钟的是直接民权。要让普通的民众都有直接参政议政的权力! 一个是考试权,我们中国古代就有考试的传统, 后来把科举废除了。当然,这对后来大兴新学有好处。可当官,就不再考试了,这不好, 这倒象倒脏水把孩子也倒出去一样了。民国六年来,在行政上用的都是什么人哪?都是他袁世凯北洋的人,至今还如此!所以, 我们要把考试权还给民众。今后,凡行政用人,一定要经过考试,不管是谁。 还有一个是弹劾权。没地儿装了,不急… 装在这儿, 弹劾权。为什么要把弹劾权藏在里面呢?因为它是民众地杀手锏,它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突然杀出来,弹劾你。所以, 你要兢兢业业地当官,老老实实地为民做事!我想这回有的人, 更要说我孙文是个疯子了, 吃饭穿衣都说共和。你孙大炮, 还会什么?他说得对,我只知道共和这两个字。我这一辈子就认这两个字! 我们有许多志士同仁,为了共和,连生命都献出了。我孙文此生啊,没有别地希望,就一个希望, 那就是,让共和不仅是一个名词,一句空话,或一个形式,要让它成为我们实实在在地生活方式,让它成为我们牢不可破地信念。共和,是普天下民众的选择, 是世界的潮流。 世界潮流, 浩浩荡荡, 顺之者昌, 逆之者亡!我孙文相信, 我们这个中华民族啊,它一定会实现共和的, 我坚信这一点!

另附:

中华民国建国大纲—孙文书
来源:《孙中山选集》
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孙文书

一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二 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三 其次为民权。故对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免权,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四 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五 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 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府止之日。

八 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九 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十 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 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

十二各县之天然富源,与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兴办,而须外资乃能经营者,当由中央政府为之协助;而所获之纯利,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占其半。十三 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每年由国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

十四 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以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与中央政事。

十五 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

十六 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

十七 在此时期,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十八 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

十九 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上: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二十 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一内政部;二外交部;三军政部;四财政部;五农矿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 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二十二 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二十三 全国有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国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二十四 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 治权则归于民国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治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

二十五 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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