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ed By Blogger

2015-06-25

左轉彎的悲劇!遭人加速撞尾 還是你輸

左轉彎的悲劇!遭人加速撞尾 還是你輸
文、圖/楊世勝
June 25, 2015, 8:30 am 8422




去年10月的一天下午,我跳完尊巴舞(Zumba)後駕車回家,於道路交叉口信號綠燈下停住,打上左轉燈,準備轉入另一街。這時,我看到反向約25呎處一車駛來。由於距離較遠,按當時的速度,我判斷有時間完成左轉,並快速反應。可是當車尾轉入另一街後,兩車呈90度時,聽到車身被撞擊的聲音。

June 25, 2015, 8:30 am 8416 次《《 回上一頁閱讀前文

......下車後,我發現我的右車尾被對方車的右前身猛烈撞擊,後桿「粉身碎骨」,灑在各處,右側燈全毀,而對方車因是主動衝擊,力量較大,導致其前右側及乘客邊門嚴重受損。幸虧撞擊處離我駕駛位較遠,雖然受到驚嚇,但身體未受損。

警察很快趕刻到,他們先查看各人的駕駛執照,再進入警車查詢駕駛紀錄。我告訴他們,我在離對方相當距離處左轉,但是該車非但不減速,反而加速才碰到我的車尾。警察說,你可以寫入事故報告中。

肇 事者是位年僅19歲的青少年,車子是其母親的,車內還有一位年輕人。我問他:你為何開得如此快速?這種事故完全應該避免。他說:沒有看到你的車。時值晚上 7時,路燈和車燈通明,我能看到到,他也應該能看到。如果真如他所說,那麼唯一的可能是這二個年輕人在車內相視地交談,而忽視了前方的車輛。

警 察填寫了事故信息單(Accident data)後,交給了雙方,內容主要包含了事故的日期、時間、地點、氣候狀態、各自的保險公司和損害的部位等,並要我們速去警察局領取撞車報告 (Crash report),填好後分別交到當地警察局、麻州交通局和保險公司。這份共四頁的報告書要求提供汽車的乘客人數、駕駛的地點、方向和速度、氣候狀態、撞擊 地點和部位,還要畫出示意圖,詳細描述事故發生的前因後果。

級別猛降 保險費劇增

我的車子尚能發動。按保險的公司的通知,我把車送至鄰近指定的起亞車行(KIA)。不久,收到保險公司的通知:修理費為3537元。按照我的保險總額選擇頁第七項的碰撞規定,我自付500元。

隔 了幾天,又收到一份通知書說,經過雙方保險公司和州保險處的討論決定,按照安全駕駛保險法的有關條文,當駕駛人進行左轉或U轉穿過在同向或反向行駛車輛的 車道時,若發生碰撞,要承擔一半以上的責任,除非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推翻,並把我的保險費調整等級從很高的99降到4,總保險費從年度的706元升至 1303元。這一次就增加了597元。信中還要我在數周內交清,否則罰款。

我的車是被他車主動衝撞,為何要我為此承擔主要責任?我實在無法接受這一點,決定提出申訴。我填好「申訴表」(Appeal Form),連同補充報告 (Supplemental report)及50元手續費寄至州保險處申訴委員會,靜候聽證。

保護直行 左轉彎判輸

我 等了四個多月,最後獲得了當面陳述的機會。對方保險公司首先宣讀我對事故的報告,接著聽證官員問我有何補充,我出示了照片,說明了我是判定與他車有足夠的 距離下進行左轉的,但對方在交叉路口的瞬間加速才造成了對我後車部位的撞擊,這是我無法預測和控制的。我還還分析了對方駕駛告訴說「沒有看到我的車」是否 是與乘客視目交談所致等。我自從駕車以來僅發生過幾次外來的小碰小擦,並請他們查看近卅年內的良好駕駛紀錄,保險費每年遞減。這次是我所遇到過的最大被撞 事故,我是無辜的。

聽證會不到十分鐘就結束了,說在二周內有書面決定。沒隔幾天,我就收到了麻州保險處申訴委員會的裁決書 (Finding)。書中說,由聽證官和委員會主持人簽署的文件是維持(Upholds)原來決定。其理由是,我沒有在距離和速度上作出適當的判斷來保證 對方在其車道上的無阻礙行駛。很顯然,這一法規是傾向於維護在原車道行駛者的權益,對左轉或U轉者是很不利的。如果由此發生碰撞,轉彎者則是因阻礙了對方 的行駛,而負有主要責任。至於由於對方的突然間加速要衝過交叉口或不看前方所致,則在條款內沒有說明。

裁決書中還附有向高級法院申訴的過程:付20元向申訴委員會索取裁決和申訴的拷貝,連同附上275元(這是最少的)作為申請費,一起寄給高級法院,並說本人無需再出席。法院在分析所有材料後,如果發現地方法院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以前的裁決,則有可能被推翻。

我 在法院等候聽證時,聽到幾個人議論到:保險處的申訴委員會不是獨立的機構,和保險處有著其共同的利益鏈,通過聽證來否定原有決定的案例很少。我的案例不也 是如此嗎?我想,申訴至上級法院,只是閱看原有的文件,結果恐怕不會有改變,又要化上一筆錢,再賠上不少時間,最後決定放棄。

進行反思 左轉要當心

這 一系列的降級、罰款、申訴、裁決等,使我重溫了交通法規,特別是有關左轉和U轉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在轉彎時,大部分人會等待車輛過去,或在足夠的距離下 執行。而對方的車在看到要求左轉的信號燈時也會停下,禮讓通過。像這種對已經完成轉彎的車輛,不但不減速,反而加速成90度的衝擊,則是極少見的。這也危 及肇事者本人的安全。最近看到交通事故率的報道,其中65%的事故是由18歲至22歲的青少年所致,包括超速、用手機、車內交談、醉酒等。這次我算是碰上 釘子了,只好自認倒霉。

通過對這一車禍的全過程反思,我認識到:作任何左轉或U轉,必須要十分小心,最好在無車輛時進行。若有時不可能,則一定要按距離及速度留有餘地的情況下再執行,因為這條法規強調了在原有道上駕駛人的權益。

法 規也提到如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可能來推翻,但問題是他車的瞬間加速是很難取證的,即使在交叉口有錄像,但對一般的碰撞是不易取得的。另外,我也缺乏事故處理 的經驗,對方的駕駛曾告訴我:他沒有看到我的車,導致碰撞。雖然我告訴了警察,但沒有要求馬上取證,記錄在事故單上,使我失去了這一有力的證據。開車轉彎 每天會碰到,可是對相關法規深層地理解還是初次,也很期待與讀者分享我的一點經驗和教訓,防患於未然,以在事故處理中獲得應有的權益。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