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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不能造福于民的“反腐败”,都是耍流氓!

不能造福于民的"反腐败",都是耍流氓!

2016-03-29 人旺

其一,政治体制不变的反腐败,无异于"守着粪堆打苍蝇";

其二,缺乏法治化程序约束的"暗箱式"反腐败,很容易被人理解为运动式的权力斗争;

其三,作为反腐败成果之一的脏款脏物"去向不明",并未给百姓生活带来任何直接实惠。


来源公众号:阿呆曰


不能直接造福于民的反腐败,就是耍流氓。

腐败分三种:一是权钱交易的黑色腐败;一是法律未能有效规制的"灰色腐败";一是通过部门立法谋取部门私利的"白色腐败"。如果可以通过办案"发财",怎么可能不出冤假错案?!

——题记

赵运恒:赃款赃物到底都去哪儿了?

今天看到,针对两会期间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在网上解读腐败分子涉案巨额去向,说法所得和犯罪所得均上交国库。数据显示,最近5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可谓数额巨大,这还不包括其他部门追缴的可能更多的数额。


上交国库的说法,是与目前法律规定相符合的,但可能上面的领导并不知道,根据笔者对大量司法实践的了解,上交国库经常只是一个程序性形式而已,在地方上,很多赃款赃物实际上都以预算外资金的方式,在财政上绕一个圈,最后归办案机关所有了。


所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相当一部分赃款赃物都上交给办案机关了。


去年代理山东济宁一黑社会性质案件,发现当地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对嫌疑人抄家,对嫌疑人所经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总金额达到两亿多元。黑社会性质的罪名,是过了两个月才立案的。公安局还为了2000万元,抓了5名案外人员,过了一个月,才发现抓错了,2000万元是案外人的,只好放人、还钱。对嫌疑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公安局则要求其他股东帮助变现,将股权对应的现金交给公安局。


无独有偶,这些年大量的反腐案件中,落马官员的家庭财产也成了办案主要目标之一。多地的反贪机关在办案中往往查封、扣押几倍于涉案数额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数额不够时,反贪人员会使用各种方法要钱,甚至,某地反贪局在办理一央视人员腐败案时,从家属那里要不来钱,就不断给嫌疑人的同学打电话,让同学们替嫌疑人垫上赃款。有的地方,即使反贪机关对事实早已查清,但因为赃款不到位,案件也就不审结,一次两次三次地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耐心等待家属交款。还有,变现的方法也像济宁公安机关一样,我办理的案件中,有好几起都是检察院已经查封了房子,但要求家属借钱去交现金,赎回被查封的房子。


为什么办案机关这么热衷于追赃、变现?这不是上交国库、挽回国家损失能够完全解释的,真正原因就在于实实在在的部门经济利益。不知是谁在多年前发明了一个政策,就是办案机关对追缴来的财产,可以在象征性地走一下财政手续后,由财政全部或者大部分返还给办案机关,成为办案机关在已有财政预算之外的额外收入。虽然法律规定,犯罪赃款赃物最后由法院统一判决,但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赃款赃物一定要移交给法院,也没有规定最后一定由法院来执行,所以,法院接到的经常只是一份清单而已,最后真正处理财物的是前面的查封、扣押机关。因为股权和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拍卖,比较麻烦,办案机关就倾向于在查封、扣押环节提前变现了。


这些年来,我眼见到,一些偏僻贫困地区的检察院,因为办了上面指定管辖过来的官员腐败案件,一夜之间就盖起了宏伟的办公大楼,甚至还有宾馆、基地等三产,比当地政府、法院有经济实力。因此,也引发了一个奇异现象,就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像原来"跑部钱进"现象一样,跑到上级检察机关直至反贪总局要案子,主要动力就是,要来一个大案子,等于要来一大笔钱。


一旦办案与经济利益挂钩,后果可想而知。这种预算外收入,首先就是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威胁,有些办案机关,为了多收钱,就要把追缴来的财产变成赃款赃物性质,导致涉案数额变大,能定不能定的事实都列为犯罪起诉,即使后来发现办错案,也因为已经把钱花了无法返还而拒不纠正。其次,是大量房产、车辆、字画、金银珠宝等赃物,由办案机关自行处理,因为缺乏公开透明程序,没有监管,如何处理的不得而知,变现的赃款如何使用的也不得而知,很容易产生新的腐败现象。


那些落马官员的豪宅、名画、奇珍异宝,到底去哪儿了呢?我在法律界二十年,基本没有见到过公开拍卖。那些把四台点钞机烧坏了的巨额钞票,到底去哪儿了呢?我不懂财政数据,但基本没有听说,按照前面上交国库说法,哪个政府的财政收入列表里有那些每年上百亿元的赃款收入。虽然我想了解更多真相,但人微言轻,无法做出权威统计,还是请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多加关注吧,在依职权调查数据基础上,促进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财政部门尽快完善立法和具体制度,制止这种办案挣钱的做法,保持司法纯洁,真正把赃款赃物归还于国家,归还于人民。


阿呆评:

"白色腐败"不除,"打虎拍蝇"与百姓何干?



"新政"以来,"打虎拍蝇"动作不断,既广受好评亦不乏批评之声。批评声音来自三个方面:

其一,政治体制不变的反腐败,无异于"守着粪堆打苍蝇";

其二,缺乏法治化程序约束的"暗箱式"反腐败,很容易被人理解为运动式的权力斗争;

其三,作为反腐败成果之一的脏款脏物"去向不明",并未给百姓生活带来任何直接实惠。


那么,那些罚没贪官污吏们的赃款赃物究竟去了哪里呢?大成DENTONS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运恒律师,凭借多年刑事业务实践所积累的经验与勇气,指出了"皇帝新装"式的中国特色。希望他的声音能够唤醒更多有识之士,共同改变当下赃款赃物由"办案机关""获利"的荒谬而危险的状态。——如果"办案"能获利,怎么可能不出冤假错案?!


正所谓"日光之下无新事"。

《具官论》一文对中国专制社会自古以来的官场"御人术"进行了精辟总结:"君授权与之官,使官以权谋利,官必喜。用贪官,以结其忠;罢贪官,以排异己;杀大贪,以平民愤;没其财,以充宫用。"

意思是说:皇帝让官员有权,纵容官员以权谋私,则官员必然心下欢喜。官员贪污腐败,一定效忠上司;官员若不听话,就用反腐败的名义干掉他;如果官员贪赃枉法太过份了,就杀掉他以平民愤也充彰显皇帝的英明;至于那些官员员贪墨的赃款赃物,上司还可以将其充公为己所用。


阿呆素来认为腐败分三种:

一是权钱交易的黑色腐败;

一是法律未能有效规制的"灰色腐败";

一是通过部门立法谋取部门私利的"白色腐败"。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必须防止权力沦为上下齐手、共同谋利的工具,看住权力的收益不被执法者所变相"贪污"的"白色腐败"。



苏绰:具官论

附图:有权便可任"性"?!

宇文泰,北周开国之君。向来慕曹操之术。有苏绰者,深谙治国之道,孔明之流也。宇文泰以治国之道问苏绰,二人闭门密谈。


宇文泰问曰:国何以立?
苏绰曰:具官。
问:何为具官?
曰:用贪官,反贪官。
问:既是贪官,如何能用?
曰:为臣者,以忠为大。臣忠则君安。然,臣无利则臣不忠。但官多财寡,奈何?
问:奈何?
曰:君授权与之官,使官以权谋利,官必喜。
问:善。虽官得其利,然寡人所得何在?
曰:官之利,乃君权所授,权之所在,利之所在也,是以官必忠。官忠则江山万世可期。


叹曰:善!然则,既用贪官,又罢贪官,何故?
曰:贪官必用,又必弃之,此乃权术之密奥也。
宇文泰移席,谦恭求教曰:先生教我!
苏绰大笑:天下无不贪之官。贪,何所惧?所惧者不忠也。凡不忠者,必为异己,以罢贪官之名,排除异己,则内可安枕,外得民心,何乐而不为?此其一。其二,官若贪,君必知之,君既知,则官必恐,官愈恐则愈忠,是以罢弃贪官,乃驭官之术也。若不用贪官,何以弃贪官?是以必用又必弃之也。倘若国中皆清廉之官,民必喜,则君必危矣。
问:何故?
曰:清官以清廉为恃,直言强项,犯上非忠,君以何名罢弃之?罢弃清官,则民不喜,不喜则生怨,生怨则国危,是以清官不可用也。
宇文泰大喜。


苏绰厉声曰:君尚有问乎?
宇文泰大惊,曰:尚……尚有乎?
苏绰复厉色问曰:所用者皆为贪官,民怨沸腾,何如?
宇文泰汗下,再移席,匍匐问计。
苏绰笑曰:下旨斥之可也。一而再,再而三,斥其贪婪,恨其无状,使朝野皆知君之恨,使草民皆知君之明,坏法度者,贪官也,国之不国,非君之过,乃贪官之过也,如此则民怨可消。
又问:果有大贪,且民怨愤极者,何如?
曰:杀之可也。抄其家,没其财,如是则民怨息,颂声起,收贿财,又何乐而不为?


要而言之:
用贪官,以结其忠;
罢贪官,以排异己;
杀大贪,以平民愤;
没其财,以充宫用。
此乃千古帝王之术也。


宇文泰击掌再三,连呼曰:妙!妙!妙!
而不觉东方之既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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