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劍網際網路平臺壟斷!監管召集27家巨頭開會,ATMJ兩日市值蒸發1.8萬億港元
2020-11-12 18:06
《指南》主要針對的壟斷行為包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經營者集中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等;其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包括不公平價格行為、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
在"雙十一"網購節前夕出台如此針對性的政策,監管層規範震懾意圖明顯,受此消息影響,電商股集體走低。截止11月11日收盤,阿裡巴巴跌9.80%,京東集團跌9.20%,美團跌9.67%。
亮劍網際網路平臺壟斷,監管召集京東、美團、阿裡巴巴、位元組跳動等27家巨頭開會
此次《指南》發布前夕,11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召開規範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湖南、廣東、深圳等地市場監管部門有關負責人,京東、美團、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位元組跳動、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點、貝殼找房、拼多多、國美在線、餓了麼、小紅書、攜程、蘇寧、同程、阿裡巴巴、貝貝網、雲集網、蘑菇街、興盛優選、唯品會、騰訊等27家主要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代表參加會議。
會議強調,網際網路平臺企業要直面存在的問題,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勇於擔當社會責任,不斷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共同促進線上經濟健康規範發展。
會議從 九個方面對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提出了明確要求——
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協議和違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等行為;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強迫商家站隊"二選一",對平臺內經營者的選擇平臺行為實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自覺維護線上經濟競爭秩序。杜絕刷單、刷評、炒信等失信造假行為,不得發布浮誇的直播帶貨"戰報"虛增流量,不得從事商譽詆毀、裹挾交易等違法違規競爭行為,或依托演算法推薦、人工智慧和大數據分析進行"隱形"不正當競爭行為。
加強線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治理。嚴格落實產品質量責任,嚴控假冒偽劣商品宣傳和銷售流通,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積極協助執法部門查處侵權假冒違法行為。
加強食品安全治理。嚴格履行入網經營者資格審查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保證入網經營者註冊、許可證明文件的真實性,不得銷售來路不明、渠道非法、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食品。
加強廣告審核。嚴格規範廣告發布行為,提高廣告品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杜絕虛假宣傳、低俗內容。
加強平臺內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加強對價格促銷方案的事前審查,加強對虛假打折行為的管控,不得藉助自身優勢地位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樹立消費者至上理念,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訴舉報處理和反饋機制。依法落實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產品"三包"等規定,積極探索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創新。
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高度重視消費者個人信息數據安全、使用與保護,嚴格防範個人信息數據被泄露和濫用。嚴控各類平臺和App過度收集用戶數據且泄露和濫用,避免電信欺詐等次生風險發生。
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遵守《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享受納稅優惠。
《反壟斷指南》發布,ATMJ兩日市值合計蒸發1.8萬億港元
1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在很大程度上明確壟斷的標準,對於"二選一"和"大數據殺熟"等都可被認定為壟斷。
在《指南》中,對平臺型經濟領域的經營者給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義,即通過網路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
針對強迫商戶"二選一"的情況,《指南》將認定其為限定交易的壟斷行為,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市場監管總局消息顯示,雙"十一"後,市場監管部門要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依法查處一批違法案件,集中曝光一批違法案例,密集出台一批規章制度。此前,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公佈了《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關於加強網路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接下來還將制定出台《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從11月10日《指南》發布到11月11日,阿裡兩日市值蒸發7568億港元,已讓出港股市值第一寶座。京東兩日市值蒸發1640億港元,美團兩日市值蒸發3130億港元,騰訊兩日市值蒸發5895億港元。以此累計,ATMJ兩日市值合計蒸發1.8萬億港元。
摁住網際網路巨頭,打破數據集權是關鍵
壟斷削弱競爭,損害效率,網際網路贏家通吃的屬性決定了形成壟斷非常順暢,網際網路巨頭正在變得越來越大。
數據也賦予了網際網路巨頭巨大的控制力。網際網路巨頭一方面掌控了這個時代所有線上業務的基礎,比如雲、支付、信息分享等,另一方面也掌控了消費者的數據,利用這些數據巨頭們可以為任何業務導流,"數據集權"愈演愈烈。一些壟斷企業上壓供應商(服務提供者)、下壓用戶。對供應商:延長賬期、增加扣點、增加隱性成本、流量費用越來越貴;對用戶:大數據"殺熟",會員比非會員價格高,各種數據"套路","霸王條款"。
此次《指南》劍指數據壟斷,"數據"一詞出現了22次,疊加了技術的反壟斷,在中立性和渠道壟斷方面都相當明確,這既是一種新局面,更是對監管實踐的一次重要挑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