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成繼新疆之後中共另一個集中營 香港政府修例任意限制任何人離境 大律師公會: 令人感到不安
香港立法會正在審議《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修例內容包括保全局局長可以賦權予入境處處長等人,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大律師公會今日(11日)發表文件指,對這項修例建議深感憂慮,條文賦予入境處處長明顯不受約束的權力,限制香港市民及其他人離開香港;而修例條文中沒月列明這種具侵入性的權力可以在哪些理由下行使,亦沒有解釋賦權的必要性。
目前香港已有機制限制香港人離港,包括涉嫌乾犯刑事罪行和預防任何疾病,換言之,擬修改的法例容許保全局局長繞過法庭,可以在沒有理據情況下限制任何人士出境。
《2020 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第 3 條建議,在《入境條例》中加入新訂第 6A 條,賦權保全局局長訂立規例向入境處處長提供運輸工具上的乘客等的數據,規例同時賦權予入境處處長可就運輸工具可或不可載運個別乘客發出指示。
大律師公會 : 廢除人們基本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
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交意見書,指相關修訂賦權入境處處長可禁止任何人,包括香港市民離開香港,條文並無列明在甚麼理由下處長可以行使這特殊的權力,或如何確保權力不被濫用。相關權力限制市民在《基本法》下獲賦予基本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
大律師公會指出,相關條例修訂廢除人們基本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但沒有闡述理由解釋建制修訂原因。在現時法例下,人們旅行及出入境自由只可在保護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公眾健康、他人自由原因下受限,香港現存法例已可限制部份人士離開香港,很難理解是次修訂是致在達至甚麼進一步目的。
大律師公會認為,如果在法例下有新權力限制人們離開香港,相關理據必須在立法初期就清楚例出,同時相關決定應由法院執行,判斷是否具必要性及相稱性去實施該旅游禁止,而非由入境處處長決定。另外,條例亦有設有適當的保障,包括必須設有禁止旅游、出入境的時限。
自從民主派議員去年總辭後, 立法會已完全由親北京議員控制,任何政府提出的法案都不會遇到阻力。
責編 胡力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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