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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香港47人案判刑】不認罪判囚6年半至7年9個月 認罪大多4年半以下 2024.11.19


【香港47人案判刑】不認罪判囚6年半至7年9個月 認罪大多4年半以下

粵語組報道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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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判刑】不認罪判囚6年半至7年9個月 認罪大多4年半以下初選案45名罪成被告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















香港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31人認罪,14人經審訊後罪成。45名罪成被告周二(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其中經受審被定罪被告,由於不獲認罪刑期扣減,刑期明顯較重,由6年6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認罪被告方面,多人刑期均以7年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大部分被告最終刑期均在4年半以下,惟公民黨時任黨魁楊岳橋因被指扮演主動及領導的角色,另梁晃維、張可森連同鄒家成被指為〈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法官把量刑起點提高至8年,令他們的最終刑期亦較其他被告略高。

官指楊岳橋扮演主動及領導的角色

楊岳橋_美聯社資料圖片.jpg

公民黨當日派出5人參加初選及最終被控,當中包括時任黨魁楊岳橋、執委郭家麒、譚文豪及鄭達鴻,以及李予信;當中楊岳橋、郭家麒及譚文豪認罪,鄭達鴻及李予信不認罪,最終鄭達鴻被裁定罪成、李予信則獲判無罪。判詞指,郭家麒與楊岳橋同為公民黨黨團成員,楊岳橋更是時任黨魁。2人在交付程序上認罪,沒有爭議下法庭接納楊岳橋和郭家麒皆為謀劃的「積極參加者」。

不過,由於楊岳橋當時在公民黨的職位以及案中證據,尤其涉及2020年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涉案謀劃一事扮演主動及領導的角色,故其量刑起點被提高至8年;至於其餘3人,量刑起點均為7年。法官強調,並非要就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處罰,但可提供背景以評估他在控罪時間的參與程度;又指已考慮謀劃是非暴力性質,同時考慮各人均因過往在公共服務的貢獻而獲減刑3個月,最終楊岳橋被判囚5年1個月,郭家麒及譚文豪被判囚4年2個月。至於受審後被定罪的鄭達鴻,法庭接納他被誤導以為謀劃合法,就此給予3個月刑期扣減;另就鄭作為區議員而所作的長時間公共服務,額外再減刑3個月,最終判他入獄6年6個月。法官在判詞中又特別提到,法庭接納郭家麒及楊岳橋的重犯機會低,因此相信有關機關在考慮刑期減免時,會將此納入考慮。

尹兆堅求情未提被誤導犯案 不獲相關減刑

尹兆堅_RFA.jpg

其他具政黨背景的被告,包括民主黨、民協、社民連、人民力量及新民主同盟共12人,其中民主黨4子中有時任主席胡志偉及成員尹兆堅選擇認罪,黃碧雲及林卓廷則選擇不認罪,4人刑期就介乎4年5個月至6年9個月。

法官在判詞指,胡志偉(4年5個月)、黃碧雲(6年6個月)及尹兆堅(4年8個月)在謀劃中均屬「積極參加者」,同意如成功當選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因此刑期均以7年監禁作量刑起點。當中黃碧雲經審訊後被定罪,未獲認罪刑期折扣,只就她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共服務的貢獻獲減刑;而胡志偉及尹兆堅就因認罪獲3分之1刑期扣減,亦同因法律無知獲減刑3個月。不過,由於胡志偉曾涉及2020年七一遊行的案件,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被判囚10個月,而當時該案已考慮胡對社會之貢獻作減刑,加上另一宗2020年六四集會,胡志偉跟尹兆堅同樣涉案並認罪,當時判刑亦已考慮兩人對社會的貢獻,故兩人在本案不會因過去的社會貢獻再獲減刑,而尹兆堅求情時未提及在法律上被誤導犯案,因此不在有關方面獲刑期扣減。

林卓廷(6年9個月)的判刑亦同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他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法官只就他對司法的無知犯案而給予3個月刑期扣減,但未就他過往在公共服務的貢獻再減刑,指相信他在過去被定罪判刑時已曾被考慮相關貢獻。不過,由於林部分曾被判罪成的案件,及後上訴得直,正待因律政司上訴至終院而需進行聆訊,未知法官如何衡量相關的因素。

范國威父在他還押期間去世 親友市民撰求情信

范國威_Web.jpg

兩名前新民主同盟成員,包括譚凱邦及前主席范國威均同樣認罪,分別被判4年3個月及4年2個月監禁。法官指譚曾出席協調會議,其政黨新民主同盟亦曾簽署〈墨落無悔〉聲明,基於兩人角色同以7年為量刑起點,並就兩人認罪、對法律的無知,以及譚在環境保護和動物照顧的社區工作,和范對公共服務的貢獻各給予進一步刑期扣減。

判詞又引述指范的父親在他還押期間去世,其他家人亦同患重病,而范的親友、同事、服務的市民等為他撰寫求情信,各人對范均有很高評價,要求法官盡可能寬大處理;判詞引述法官指「可以理解」,又引述范的手寫信,指他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感到懊悔,選擇認罪,法官進一步指「我們同樣毫不懷疑」,並指如范真抱持有關態度,有關機關日後評估他的減刑時會注意得到。

法官在判詞又指,社民連的岑子杰(4年3個月)是「積極參加者」,同意如當選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亦以7年作量刑起點,同基於他認罪及對法律的無知給予減刑,另因岑曾任沙田區區議員再給予2個月刑期扣減。至於就辯方指岑如獲獄中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其還押日數可被視為已服畢5年刑期,法官就認為岑是否獲減刑屬懲教署署長事務,非由法官考慮。

官指梁國雄有24項定罪紀錄 不能描述為具良好品格

梁國雄_Web.jpg

梁國雄(6年9個月)就因經受審後罪成,法官認為以其角色同以7年為量刑起點,只就他對法律的無知給予3個月扣減,並認為梁有24項定罪紀錄,不能將他描述為具良好品格,縱使辯方呈遞來自社工及工會友人之求情信,證明梁為弱勢社群和基層人士服務的熱誠,但法官指梁在過去案件已因社會貢獻獲減刑,故不能再次考慮他對社會的貢獻。

譚得志另涉煽動文字案成減刑因素

譚得志_譚得志Facebook圖片.jpg

人民力量前主席陳志全(6年6個月)及前副主席譚得志(4年5個月)均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同為7年;判詞指譚同意一旦成功被選入立法會就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促進謀劃,法官並同意譚另因煽動文字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0個月,當中部分涉案言論與初選有關,該案部分控罪在本案控罪時段內發生,兩罪雖有不同,但同意兩案發生時段相近,考慮量刑整體性、譚已服畢煽動案刑期,故給予他額外3個月減刑。至於審訊後被定罪的陳志全,就只獲因對法律無知及過去公共服務而獲減刑共6個月。

民協前主席施德來(6年7個月)及前副主席何啟明(6年7個月)均不認罪受審;判詞指兩人亦是「積極參加者」,同意若成功被選入立法會將與其他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遂同樣以7年為量刑起點,兩人同因對法律無知及作為區議員服務社會而獲減刑。

官指林景楠任控方證人的供詞「毫無貢獻」

林景楠_RFA.jpg

至於案中有8名被告以無黨派身分參與初選。當中4人認罪,包括徐子見、毛孟靜、呂志恆及林景楠,當中以阿布泰國生活百貨創辦人並任控方證人的林景楠(5年2個月)刑期最長。雖然辯方求情時指林在初選的角色有限,不是發起人,也未出席任何協調會議,應歸於「其他參加者」(other participant)類別,更強調林臨近限期才提交報名表,也沒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或出席記招;惟判詞就指林擔任控方證人的供詞,僅描述他本人的初選參與情況,「對控方的案件毫無貢獻」,案件裁決時「幾乎沒有提及其證據」,最終同以7年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林在開審前才認罪,僅獲四分一刑期扣減,並考慮他在疫情期間,為社會提供防護裝備,以及在不熟悉法律情況下犯案,因而再給予額外減刑。

判詞又指,公民黨前成員兼立法會前議員毛孟靜(4年2個月)屬於「積極參加者」類別,認為她同意成功當選後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拒絕接納辯方求情指她非案中主犯或全心投入初選的「積極參加者」,亦以7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獲三分一減刑,並念及她過往對公共服務的貢獻及對法律的無知,再獲額外減刑。至於毛曾提及其丈夫的健康狀況,判詞就特別表示同情但指不足以作減刑理由。

至於認罪的前社工呂智恆(4年3個月),法庭認為他對所犯的過錯深感抱歉,相信他真誠悔改,但指他亦屬「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同為7年,考慮他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加上過去對社會的貢獻及在不熟悉法律的情況下犯案,因而獲額外減刑。

徐子見求情提健康欠佳望作減刑因素被拒

前東區區議員徐子見(4年2個月)除因及早認罪獲刑期扣減外,法庭亦考慮他可能對初選的合法性存在誤解、以及擔任區議員時服務公眾,額外再減刑6個月;惟就辯方求情時提到徐健康狀況欠佳,患有骨刺、慢性胰腺炎等,法庭就認為他能在獄中獲合適治療,拒接納為減刑理由。此外,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劉澤鋒(4年5個月)亦因認罪而獲刑期扣減。

而經審訊後被定罪的無黨派被告中,前西貢區議員柯耀林(6年7個月)、前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6年6個月)及前南區區議員彭卓棋(6年6個月)均被指屬「積極參加者」,同以7年為量刑起點,法庭考慮柯對法律的無知及過去公共服務的貢獻,額外減刑5個月;考慮楊可能對初選的合法性存在誤解,加上她擔任區議員時服務公眾、貢獻本地文化政策和慈善工作,酌情減刑6個月;以及彭可能對初選的合法性存在誤解、以及他服務社會的行為,同酌情減刑6個月。

〈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刑責較重

綜觀所有候選人被告,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且不認罪的鄒家成刑期最重,被判囚7年9個月,判詞提及鄒跟張可森和梁晃維發起〈墨落無悔〉,欲透過聲明約束參加者以確保謀劃成功,因此聲明屬加刑因素,3人的量刑起點亦被定為8年。當中其他抗爭派包括何桂藍、黃之鋒、岑敖暉、劉頴匡、余慧明、黃子悅等人,法庭因應其角色,同採納7年量刑起點,由於何桂藍和余慧明均在審訊後被定罪,二人不獲認罪扣減,分別判囚7年和6年9個月。

15名抗爭派被告中,只有鄒家成、何桂藍及余慧明不認罪受審,判詞指鄒家成(7年9個月)既不是組織者亦非「首要分子」,應被歸類為「積極參加者」,有份參與所有協調會議、初選論壇和記者會,更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之一,足見鄒用盡一切努力約束所有參加者,以確保謀劃成功,因應他的參與程度採納8年作量刑起點,只接納他對法律無知而給予3個月減刑。由於鄒另因「七一立法會暴動案」服刑,法庭指兩案牽涉不同事件,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何桂藍沒求情 量刑起點成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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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桂藍(7年)及余慧明(6年9個月)的判刑亦以7年作量刑起點,基於兩人審訊後被定罪,而何沒有任何求情陳詞,量刑起點同時成為總刑期。而法庭就接納余或錯誤以為涉案謀劃是合法,就此給予3個月減刑,並指細閱其親友撰寫的求情信,但沒有進一步減刑因素。

餘下經審訊後被定罪的12人中,伍健偉(5年7個月)的刑期最重,伍的量刑起點同為7年,但因他在審訊首日才認罪,只獲20%認罪扣減;前中西區區議員梁晃維(4年11個月)就獲3分1認罪扣減,法官同時就他可能錯誤以為涉案謀劃是合法,給予3個月減刑,並就他曾任區議員額外再給予2個月扣減。

判詞又指,張可森(4年11個月)曾任屯門區區議員,當時為本土抗爭派的一員,其手寫長篇求情信表達悔意及深刻反省對社會的影響,另透露他現正攻讀博士課程,接納他真正悔改,提及有關機關在考慮減刑時,無疑會將其悔意納入考慮範圍。不過,由於張與梁晃維、鄒家成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張並參與本土抗爭派在2020年7月15日的記者會,認為他屬「積極參加者」,並以8年為量刑起點,除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外,就他對法律的無知再給予3個月減刑,另就他過往的公共服務,給予2個月減刑。

黃之鋒過去數個定罪紀錄 與本案沒直接關係

黃之鋒.jpg

法庭就同意辯方指黃之鋒(4年8個月)屬「積極參加者」,同以7年為量刑起點,由於他沒在求情陳詞提出因錯誤認知法律而犯案,故不獲相關減刑,而黃過去數個定罪紀錄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法庭認為他非品行良好,亦在獲法庭保釋期間犯下本案,既然黃不可能在同一程序下連同過往所有罪行被判刑,法庭認為本案刑期不會對他造成「毀滅性的打擊」,故除3分1認罪扣減,拒再給予進一步減刑。

多名被告因曾任區議員 獲額外2個月減刑

判詞又指,岑敖暉(4年6個月)於2016年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政策研究助理,之後任荃灣區議員,基於岑所作的公共服務,給予2個月減刑,另可獲認罪的3分1扣減,同時因求情中無要求以「對法律無知」作減刑因素,故不獲相關刑期扣減。此外,法官提及法庭接納岑有真誠悔意並已改過,指有關機關日後考慮刑期減免時,相信會將其悔意考慮在內。

馮達浚(4年5個月)、朱凱廸(4年5個月)、黃子悅(4年5個月)及劉頴匡(4年5個月)的刑期均相同;法庭均採納7年作量刑起點,並給予3分1認罪扣減,並基於4人對法律的無知均給予3個月減刑。另判詞稱,劉頴匡因「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被判囚54個月20天,該案與本案牽涉完全不同的事件,故下令兩案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袁嘉蔚(4年3個月)、李嘉達(4年3個月)及王百羽(4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亦為7年,3人同因可能錯誤以為涉案謀劃是合法獲3個月減刑;此外,由於3人均有擔任區議員的貢獻,法庭亦就此再給予2個月減刑。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編輯:施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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