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看管和执勤武警的看管;
2,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俺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3,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组织,不得隐瞒包庇;
4,不准拉帮结伙,持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
5,不准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6,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不准随意刻画;
7,爱护公物,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准备和物品;
8,不准占用他人财物,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准私自馈赠衣物或钱财;
9,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
10,不准擅自调换铺位睡觉,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11,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者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者为他人带书信口信等;
12,生病及时治疗,如实称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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