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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有无罪辩护的权利,我们也有谴责的自由
原创 狮子之桑提阿果 骆驼到鱼 昨天
6月17日,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在上海一审宣判: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周燕芬4年。
陈有西有无罪辩护的权利,我们也有谴责的自由
原创 狮子之桑提阿果 骆驼到鱼 昨天
6月17日,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在上海一审宣判: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周燕芬4年。
法院甫一宣判,舆论大哗,大多网民认为判轻了。凤凰网第一时间进行了网上调查,超过90%的人认为,王振华被判5年量刑太轻。
对未成年孩童的侵害,特别是性侵害,几乎是所有心存善念的人最深恶痛绝的事,为正常人所不耻、为文明社会所不容。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在法律上性质恶劣,更为社会道德极度排斥,因为它直接践踏了人类的道德底线。
王振华干下如此下作的坏事,被万众唾弃、痛骂,实属正常。但是,作为亿万富豪的王振华只被判刑5年,他还声称自己无罪,第一时间要求上诉,他的意思好像是那个9岁的女孩在陷害他。这种无耻式的霸道,让网民瞬间被激怒。
奇怪的是,这一次挨骂最多的不是检察院,不是法院,甚至不是被判刑的王振华,而是王振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不少人认为,陈有西为了1200万元的高额代理费,不惜昧着良心良知,颠倒黑白、助纣为虐。
宣判次日,陈有西在微博上发布了《陈有西律师声明》,试图为自己辩解,却成为火上浇油之举,舆论的焦点迅速集中到陈有西身上。
作为一个职业律师、王振华案件的辩护人,陈有西有权利为王振华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法定职责,也是他作为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约定义务。但是,作为拥有言论自由的公民,我们也有谴责陈有西的权利,这同样受法律保护。
纵观这个律师声明,陈有西活该被骂!因为从声明的内容可以看出,作为著名律师的陈有西无视常识,丧失职业道德与个人操守,还不忘显示金钱与权势加持之下的狂妄。
1、无视常识
作为辩护律师,他首先必须是一个人,一个具有常识的人,然后才是律师。陈有西也不例外。
一个有常识的人,能够对事件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并作出符合常理的判断。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反映被告的意见,维护被告的正当权利,这没有错。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要求无视常识、违背法律,辩护人就应该拿出一个理性法律人的判断,而不能跟着违反常识。
在王振华嫌猥亵儿童案中,犯罪行为非常明显,法律界也基本形成共识,事情败露后王振华成了千夫所指、万人唾骂的对象。但王振华竟然认为自己无罪,而他花大价钱请来的律师陈有西,也选择作无罪辩护。很难想像陈有西如此无视常识而不是为了金钱钱或名声。
2019年6月29日,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曾多次为王振华拉皮条的周燕芬从外地带两个小女童到上海,在五星级酒店与王振华见面,一个9岁,一个12岁。王振华让周燕芬将12岁女童带去逛街,自己将9岁女童单独留在房内。
王振华不承认自己强奸了女孩,但是,他承认自己在房间内对这个以前从未见过的9岁女童搂搂抱抱,亲她的脸,还把她抱到自己腿上坐着,整个过程有13分钟。案发后,9岁女孩哭着将此事告诉12岁女孩,一直说王振华是"大色狼,大流氓",并给母亲打电话,让母亲来上海将她接回去。
孩子母亲第一时间带孩子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女孩阴道有撕裂伤痕,后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她选择了报警,这个案件才浮出水面。
另一方面,女孩遭王振华侵犯10分钟后,王振华走出酒店就给周燕芬转账10万元,这是他们在起诉书上都承认的事实。
猥亵儿童罪,法律规定清楚明了。在一个稍稍有点常识的人眼中,王振华的行为难道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吗?王振华本来可能希望周燕芬为他找一个成年女人,却被周燕芬理解"他口味变了",带来了2个女童。如果王振华没有强奸或者猥亵女童的意思,他完全可以让周燕芬把两个女童都带走,并让周燕芬再为自己找一个成年女人来,但他却把9岁女童单独留在房间玩弄。这女童与他非亲非故,也根本不认识,他凭什么对女童搂搂抱抱,亲她的脸,还把她抱到自己腿上坐着?这不是猥亵儿童罪是什么?
再说了,王振华还第一时间给周燕芬转账10万元,这不是共同猥亵儿童罪是什么?就是没有女童阴道撕裂的结果,王振华的行为一样构成猥亵儿童罪。
人与人就是有差异。在陈有西之前,上海另一著名律师已经拒绝当王振华的辩护人,因为王振华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虽然代理费同样是天文数字。而陈有西却无视常识,选择无罪辩护,活该被骂!
一个普通人都能看出的问题,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著名律师,陈有西难道看不出?他竟然在声明中表示,自己这样做是为了"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这个案件中谁是弱小?公共道德伦理在哪里?陈有西这样无视常识的狂妄,把天下人都当成法盲与白痴,自然会被民众痛骂。
2、丧失职业道德与个人操守
这个案件涉及未有成年人,且与中国人观念中十分忌讳的性问题有关,这就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保密义务。主审法官事后接受采访时,几乎没有讲案情,言说的度把握得很好,保密十分到位。
陈有西在声明中表示:"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法庭也明确要求我们不要接受采访。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情"。但是,陈有西遵守了这样的律师职业道德吗?
他没有。发表于陈有西微博上的《陈有西律师声明》共8点,第三点直接公布了案情:"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严格监督、退查补侦、法庭二天十六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第六点又公开了对女童伤情鉴定情况:"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说好的"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情",怎么转眼就忘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到哪里去了?
在辩护环节,陈有西及其他人竟然认为阴道撕裂伤是因为女童之前有过性行为,与王振华无关。这样武断的言论,就是对女童的二次伤害!退一万步讲,女孩的阴道撕裂伤即使不是王振华造成的,难道就一定是性行为造成?还可能是以前运动等原因意外造成,这样的事情在社会上也曾出现过。
那么,陈有西凭什么就武断的认定"女童之前有过性行为"?他有什么证据?这样的公开污蔑,就是对女童的再次凌辱,也是一个人丧失基本操守的表现。所谓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根本就不是借口,因为一个心存善念的人,不会这样说一个9岁女童。就是为了推卸责任而辩护,陈有西也完全可以换一种更好的说法。
3、金钱与权势加持之下的狂妄
已经被一审定罪的王振华,有数不清的金钱,头上有很多耀眼的光环,当然会形成自己的影响和权势。陈有西作为律师界著名人物,代理过很多影响巨大的案件,还不断在镜头前暴光,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同时,陈有西长期在司法领域纵横捭阖,一定积累了十分雄厚的人脉关系,他也会在相关领域形成自己的权势圈子。
在金钱与权势的加持下,王振华相信自己能够摆平这一切,他从来没有认罪,更没有认输。王振华在法庭上还讲,被害人是为了敲诈勒索而诬陷他。这种金钱与权势给予他的狂妄,让人侧目。
陈有西同样如此。女童的母亲第一时间到医院让有16年从业经验的妇科医生查看伤情,后来上海的司法鉴定也确认为轻伤二级。医生和鉴定人都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法院最后采纳了他们的意见。但是,陈有西就是能够恬不知耻的质疑医生当时为什么不拍照,以证明女童阴道撕裂伤是新伤!这样的伤情,你让别人妇科医生怎么拍照?还有没有人性?
陈有西无视上海的司法鉴定结论,动用自己的关系,在没有经法院认可的情况下,请"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司法鉴定领域乱象丛生,在业内是不争的事实。一些律师就借机各显神通,拿明摆着的伤情做文章,动用各种关系,妄图把水搅混。北京的两家鉴定机构,还有所谓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不见当事人,不看伤情,不询问当时的情况,就能得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是谁让他们如此草率而狂妄?他们难道不知道这个案件早已万众关注?是王振华的金钱,还是陈有西在有关司法领域的权势?
人们都很好奇,这些北京的鉴定机构都是谁?那些所谓的权威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都姓谁名谁?他们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或者更进一步,他们到底收了多少钱?上海法院判案时,并没有采纳这些鉴定机构及7位权威专家的相反意见,在司法意义上看,他们都是在做伪证,或者说在干扰司法。这些愿意为王振华恶劣行径背书的机构和专家,也不妨出来走两步。
据说,陈有西不仅要求二审改判王振华无罪,还要求恢复其上海政协委员的身份。这样的要求,不仅仅是自大与无知,更是狂妄到了极致。王振华有过嫖娼行为,而且不止一次,这从皮条客周燕芬那里就能找到线索与证据。
一个嫖娼的人,你们还要恢复他的政协委员身份,这是打谁的脸呢?那么,嫖娼的亿万富翁,作为政协委员的他到底代表谁呢?是代表那些富翁们,还是嫖客们?抑或二者都是,又或者他可以代表陈有西这一类著名人物?那么,我们就无话可说了。
有法律界特别是律师办的人士说,网民指责陈有西律师作无罪辩护,那是找错了人,也背离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对依法治国进程不利。而正是有那些敢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辩护律师,依法治国才有保障与进步。
这话听着冠冕堂皇,实则自欺欺人而已。
从1997年依法治国这四个字被写进党章,到1999年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改时写进宪法,再到21世纪的今天,请法律界人士扪心自问,依法治国的影子在哪里?你们那些所谓法律共同体的人,那些大义凛然的律师们,吃着依法治国这碗饭,理应为依法治国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但是现在的这种社会现状,说是"依法制国"都勉强,你们还闭着眼睛提"依法治国",不感到惭愧吗?你们是否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
正因为如此,你们律师有无视常识而辩护的权利,我们也有谴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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