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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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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调整对华签证政策放宽期限 欲吸引中国游客; 中国的洲际导弹“末日列车”

英国调整对华签证政策放宽期限 欲吸引中国游客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510/21/t20151021_6764094.shtml

中国的洲际导弹"末日列车"
http://yuanchuang.kandian.360.cn/api/html/3700369594.php?dtid=3700497301&did=1101459187

男司机加油插队遭拦不满 400元钱油加40次
http://news.haiwainet.cn/n/2015/1021/c3541083-29274741.html

2015-10-20

Fwd: 驶往东方的大邮轮


2015年10月20日 06:59 AM
驶往东方的大邮轮


今年,将有100万以上的中国人乘坐邮轮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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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2012年增加近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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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数字促使全球邮轮业创下了新增船舶订单记录,同时使得邮轮公司纷纷作出决定,将全球最大最豪华的巨型邮轮驶向东方。

但是,邮轮公司对中国邮轮旅游热的乐观预期或许超前于现实了:旅行社得打极低折扣才能保证一些新邮轮的入住率。

追踪了该行业过去二十年市场活动的船舶经纪商称,最近几个月,全球邮轮投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与此同时,过去的经验也向我们发出了警告

​ —— ​
1999年和2006年邮轮订单爆炸性增长后,都曾出现惨烈的订单萎缩。

传统市场将继续依赖于西方婴儿潮一代退休人士的支出,但是该行业的增长前景将由渴望把钱和相对较短的假期花在海上的亚洲中产阶级决定。眼下的问题是,中国新品牌的创建和亚洲港口的开发是否将有助于创建一种不那么容易破灭的发展模式。

在2015年订单前所未有地同比大增50%之后,预计到2020年该市场将增加14.6万个铺位。

北美和欧洲乘客占据着全球邮轮市场每年2200万乘客的85%。但是,如今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改变信号。

中国政府支持邮轮业发展,它预计到2020年,每年将有450万中国人乘坐邮轮。投行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所做的较为保守的预测是,中国每年将有300万人乘坐邮轮,占全球邮轮市场的10%。

在韩国和日本(从上海和天津出发,走海路只需几天就能到达),各地方港口正竞相扩建基础设施,以容纳可搭载逾6000名乘客的新型巨轮。

以嘉年华公司(Carnival)和皇家加勒比邮轮集团(Royal Caribb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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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总共占据了中国市场8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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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首的主要邮轮公司,已经开始派遣新邮轮常驻东方,同时配备了更多的购物场所、赌场以及封闭式日光浴场以满足当地需求。

日前,嘉年华公司将其在中国的邮轮品牌增加一倍至4个,到2017年还将有2艘新邮轮抵达中国。其首席执行官阿诺德•唐纳德(Arnold Donald)称,该公司希望提供"多种多样的选择",以满足"中国旅客不同的品味和偏好"。

他补充称,嘉年华可能还将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China State Shipbuilding Corporation)和中国招商局集团(China Merchants Group)共同创办一家合资企业,来打造中国本土邮轮品牌。

皇家加勒比已经将其最先进的邮轮派往中国,船上配有高速网络、智能支付手环、300英尺高的摇臂观景舱、机器人调酒师、攀岩墙、碰碰车以及可玩甲板跳伞的垂直风洞,以吸引中国家庭中各代人的兴趣。

总部位于英国的船舶经纪商Clarksons的研究员称,这一转变最明显的证据是邮轮订单创下历史新高。截至9月1日,全球邮轮订单量为41艘,总价值约为260亿美元。一旦精致邮轮(Celebrity)、维珍邮轮(Virgin)、地中海邮轮(MSC)、水晶邮轮(Crystal)所下订单的融资和技术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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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在未来数月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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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邮轮订单总数将增至51艘。

在日本南部的福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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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中国购物者喜爱的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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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运营商正游说日本中央政府允许其将码头额外扩宽330米,以容纳新型绿洲级邮轮。预计2015年将有100万中国游客搭乘邮轮,其中约有四分之一的人停靠福冈。一年前,该港口接待了99艘邮轮;而今年将接待251艘。

总部位于瑞士的地中海邮轮的首席执行官詹尼•奥诺拉托(Gianni Onorato)警告称,投资速度或许还不够快。

"肯定将会有数百万中国游客搭乘邮轮。主要的挑战不在于中国国内港口和旅游目的地的开发,而在于中国以外的,"他称,"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这将取决于日本和韩国在这方面的开发,而到目前为止这两个国家还没有出现同样的开发速度。"

依靠中国市场也是一个存在潜在风险的策略。今年在MERS疫情爆发后,一些邮轮不得不取消其前往韩国(为数不多的主要目的地之一)的行程。而2012年的反日风波严重影响了部分邮轮的行程。2013年春夏两季,皇家加勒比的邮轮没有停靠过任何一个日本港口。

然而,另一个重大挑战将是如何提供符合中国人喜好的服务。例如,奥诺拉托指出,吃是中国文化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是中国消费者的餐饮习惯又与西方人不同。"中国的早餐、午餐和晚餐没有明显的区分,"他表示,并补充称地中海邮轮正在与中国顶尖的厨师合作调整其餐饮服务。

奥诺拉托补充道,地中海邮轮正在打造"游轮使者"的全新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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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者们将"指导和照顾一组组顾客",全程陪伴他们。该公司如今有"两个主要合作伙伴,帮助它招聘人员和开展培训"。

译者/马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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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e end of this year, Germany expects to have......

By the end of this year, Germany expects to have 1.5m asylum seekers, many of them Syrians.  Meanwhile America—26 times larger, with a population four times the size of Germany's—has taken in only 1,500 Syrians since the start of the war in 2011. By the way, interestingly, the father of Steve Jobs was a refugee from Syria.

India' air pollution is already worse than China's, even though its GDP per capita is far lower than China.  The democratic forces in India seem to drive for more pollution rather than lower growth.  In any event, all projections have indicated that India is set to become the biggest contributor to greenhouse emissions in 15 years. 『民主體制解決不了環境污染問題。也解決不了宗教和種族問題。』

这段话说的挺好: “跟谁在一起舒服就和谁在一起,累了就躲远一点。 取悦别人远不如修行自己!”

这段话说的挺好: "跟谁在一起舒服就和谁在一起,累了就躲远一点。 取悦别人远不如修行自己!" 一位大师说: 宁可孤独,也不违心; 宁可抱憾,也不将就。 能入我心者,我以诚待之; 不入我心者,不屑以敷衍。 指缝太宽,时光太瘦,一辈子真的很短…… 若懂 ,请珍惜  !不懂 ,请自便......[调皮]

大選鬧哄哄地終於在昨晚结束了

選鬧哄哄地終於在昨晚结束了。竞选的都是说的比唱的还好听,煽情,轰气氛,把人听的群情激昂,血脉噴张,很振奋的様子。 谁知那一堆承诺最终有多少能兑现,who knows? Nobody knows. 嘴皮子一个赛一个的好,最后事实证明都是竞选时喊的口号,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就渐渐忘了他们曾喊过啥口号, 就象派对时玩得嗨死,事后都成了过眼云烟。该干嘛还干嘛去,一场竞选秀结束了,仅此而已。。。

Trudeau喊的 Real Change 不禁让人想到美國的Obama也喊过类似的口号"Change We Believe",如出一辙。结果是:要么根本没变,要么的确是变了,但只是朝你希望的相反的方向变了。家不总说嘛:小孩的话和政客的话都不能相信。

「 颇有意思是的是,十年前(2006年)哈珀带领保守党首次赢得大选的时候,也用过"是时候改变了"(It's the time to change)这个竞选口号。」人家喊喊口号,跟着听听也就罢了,千万别跟着瞎激动,瞎热血沸腾,有啥好激动好沸腾的?口号谁都会喊,喊几句也就过去了。

從國內來的新移民可能會被大選期間的大party氣氛所感染,可以理解,從國內來的嘛,沒見過這陣勢,新鮮感總會有的。新鮮幾天也就過去了。該幹嘛還幹嘛去。從國內的來的某些屌絲,幻想著移民到了加國就能改變其社會分層。真是沒見過卋面,幼稚啊。在國內是屌絲,移民到加國依然是屌絲,甚至還不如在國內呢。在國內學醫的,以為到了加國就可以當高收入階層的醫生了,結果發現加國的醫生準入門檻和審核都極其嚴格,根本沒想象得那麼簡單。結果只能做一個醫院的admin了,先混著。混著混著幾年也就過去了,結果只能跟現實達成妥協,認命吧。屌絲的命到哪兒還是屌絲。


2015-10-16

Fwd: 北京肺癌暴增43%,关注健康刻不容缓!; 除了勃列日涅夫是个“接吻狂魔”,金正日同志也吻得很深刻。。。



2015-10-14

柳城爆炸 舆论噤声

有网民发现,韦银勇有一个名为"无奈的眼神"的微博帐号,该帐号曾于2013年7月30日发帖说:我杀人的时间快到了,是当地政府让我走这条死路。今年9月19日,该帐号再发帖说:一个社会,如果好人活得安心而滋润,坏人活得动荡而焦虑,就会不断有坏人选择做好人。反之,如果好人活得动荡而焦虑,而坏人活得安心而滋润,就会不断有好人选择做坏人。坏人做坏事不可怕,可怕的是好人不得不做坏事。

当上访信换成邮包炸弹 中国危险了

3日,现居德国的中国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作家长平在《德国之声》发表文章表达看法,文章的题目为《当上访信换成邮包炸弹 中国危险了》。

长平表示,从中共单方发布消息、禁止证实的媒体伦理,官方信息的前后矛盾,以及官方媒体的信用记录看,人们完全有理由拒绝相信它的任何一句话。

爆炸还没结束的时候,官方就匆忙宣布,案件与暴力恐怖无关。它似乎想要说明,这不代表社会普遍性问题,只是一起个人纠纷而已。他表示,然而,假如事实真的如此,它也并不像官方想像的那样无足轻重。

很多访民长期受到非人的虐待,他们被驱赶、被绑架、被关进黑监狱或者精神病院,他们耗费的家财、时间和生命,足以制造千百倍于韦银勇的炸弹。

他说,韦银勇进行了类似上访的努力,同样遭到政府官员的粗暴对待。他因此陷入绝望境地,起了报复社会的念头。据称韦银勇在社交媒体吁告:"等到哪一天我变得疯狂,请记得我单纯时曾被你们当傻子一样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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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爆炸 舆论噤声

9月30日,中共"十‧一"长假前夕,广西柳城县接连发生数十起爆炸,据中共官媒报导,截至10月1日7时30分,死亡11人,50人受伤。

爆炸案发生不到一小时,中宣部就下密令,要求各媒体不得擅自派队报导广西柳县爆炸案件,如要报导,要按新华通讯社和中共央视发稿为准。各大新闻网站的专页报导被撤。随即在新浪微博搜索关键字"柳城",结果显示只剩下媒体官方帐号对通稿的回放,私人帐号无一留存。

爆炸案发生后,不止在微信公开平台上,包括群聊的讨论热度都大幅低于推特等"墙外"社交网站。有分析称,如此烈度的反抗事件(至少公开信息显示为报复社会式的反抗)却没能带动足够的社会舆论指向对政权的谴责,不失为重大遗憾。

2015-10-13

刘军宁:宪政是专政的天敌

刘军宁:宪政是专政的天敌

十月 6, 2015  书人书话 无评论

——读《联邦党人文集》

什么是宪政?宪政就是限政。什么是专政?专政就是专制暴政。专政与宪政的区别就在于:专政用强权来建立政府,宪政用自由选择和慎思来建立政府,并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著名宪政文献《联邦党人文集》指出,人类面对的难题是:"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宪政解决了这一难题。

​数千年来,中国主导性的政治传统是,打江山者坐江山,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它只承认两种江山:"祖宗的江山"和"打下来的江山"。而所谓"祖宗的江山"最初也是打下来的。江山是打江山者的江山,天下是夺天下者的天下。打江山者传江山,夺天下者坐天下。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独占江山的理由之一是因为曾为夺江山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宪政的理念彻底改变了这种江山与天下观。按照宪政的理念,"打江山"者并不能自动取得"坐江山"的天然权利。夺取江山时不论付出多少人命或物力的代价,都不构成可以垄断权力、不征求被治者同意而独霸江山天下的理由。因为,为劫掠付出的代价不能构成占有劫掠品的理由。在宪政之下,任何江山都是大家的江山,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因此谁治理天下要由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天下人通过自愿表达的同意说了算,表达愿意的方式是自由公正的投票与定期的竞争性的选举。

在世界范围内,宪政逐步取代专政而成为国家治理的主导手段,自有其深刻的原因。宪政秩序的持久力正在于它正视了现实中的人性。《联邦党人文集》洞烛了宪政与人性的契合之处:"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第五十一篇)就是说,如果人在本性是天使,无政府就可以了,政府是多余的;如果人本性上是奴隶,专政就可以了,宪政则是多余的。人在本性上,既不是天使,也不是奴隶,那么,宪政就是必须的。就是说,专政是管制臣民的,宪政是管制政府的。所以,从人性出发,人类既需要有政府,同时它又不能是专政。

如何防止政府只管制民众不管制自己?这就需要靠宪政,由宪政之下的宪法和法律来约束住政治家们扩张权力的欲望和专横地使用其权力的冲动。因为掌权者们都有一种本性的倾向去扩大、逾越公共权力的边界。为此,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大卫·休谟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假定",以作为宪政设计的思想指导。休谟说: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时,必须把政府里的每个掌权者"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无赖假定"意味着,宪政设计与制度安排的前提是假设所有的当政者都是无赖,假设他们总是有集中权力、扩大权力、滥用权力、任意干预的倾向。阿克顿勋爵也讲过:有权必腐,极权极腐。专政把最高统治者当圣人当救星,得到的却是恶棍、暴君。所以,尽管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政治家都是无赖,但是,在宪政中必须把他们假定为无赖。中外经验也表明,只有把掌权者当无赖去加以防范,才能防止他们作大恶,才能限制他们的危害。

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宪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1.自愿同意与和平施政。宪政要求:政治权力的取得、行使与更迭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获得公民的自愿同意。未经公民同意就上台的执政就不是宪政。所以,有人说,宪政就是不存在永远的执政党。任何宪法都不应赋予政府或任何执政者以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专横的权力。这也正是宪政所要防范的。

一切政治的共同特点就是其始终伴随著程度与方式各异的冲突。宪政区别于其他政体形式的根本特点是,它为冲突各方提供了化解、调和与解决冲突的游戏规则。若是没有这种规则,没有冲突也会滋生冲突,一般冲突可能会酿成流血冲突。这种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便来自于宪政之下的宪法与法律。没有宪政的社会往往面对两个相反的结局,即治与乱的循环。这样的治是假治,而乱则是真乱。与专政相比,宪政就是民众对政府有和平的否决权,政府对社会行使和平的管理权。

2.有限政府、分权制衡与法治。宪政对国家与政府的权力总是投以怀疑的目光。仅靠定期的自由选举并不能确保公民个人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还必须对权力加以分立、制衡。因此,政府权力的范围就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即所谓有限政府。宪政之下,政府必须同时受到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宪法制定出政府权力的框架,包括政府的权限、行使权力的机制以及通过新法律的程序。

在西方,很多人甚至将宪政视作限政或有限政府的同义词。可以说,宪政就是限政。在宪政之下,宪法通常是限制政府和执政者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然而,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带来宪政。宪政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在宪政之下,宪法是防范政府与执政者,是用来限制政府权力的。任何以防范民众为目的对政府与执政者的权力不设防的宪法与法律,都是反宪政的。

3.保障权利与自由。宪政在形式上是一种规则体制、一种制度安排、一种治国手段。宪政并不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更不是最高的价值,而只是实现和保障最高价值的手段。宪政所要保障的最高价值是人类的自由与尊严。相比之下,专制暴政则专门践踏人类的自由与尊严。人类的自由与尊严是内核,宪政是保护这个内核的外壳。宪政貌似设计的只是冰冷的规则,其实它携带了丰富的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它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所以,与专政不同的是,在宪政之下的宪法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与尊严得到保护,保障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参政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自由,任何政府机构与个人不得侵犯。而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既维护了公民的尊严,又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因为,捍卫自由与限制权力是一体的两面。

宪政的出现也是基于人对自身的新的自我发现,即肯定作为个体的、自主自尊的人。它肯定人性中的善,直面人性中的恶。宪政的意义并不是被动的、犬儒的、纯程序性的、与价值无涉的,而是来自于人类的信仰的深处。宪政的目的不仅是要防止专制暴政对人的生命的践踏,而且在于为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把上述三个要素植入民主,就得到了宪政民主。在今天,人们所说的民主,首先是宪政意义上的民主,是宪政民主。

宪政是专政的天敌。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要防备专政,不论这种专政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因此,必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宪政就是限制政府、建立并维护一个正义的秩序。宪政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政治体制,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人性有效的一种政治体制。宪政就是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并加以驯化,把他们从统治者驯化为执政者,完全并永久剥夺他们手中作恶、专横的权力。一句话:宪政就是限政,就是驯服统治者,就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化,政府权力的最小化。

(由此看来,专政不是宪政。因为专政诉诸的是暴力,确立的是不受限制的无限权力,剥夺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专政是宪政的对立面。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任何保障专政的宪法,都是不值得落实的宪法。若要实行宪政,必须放弃专政。)

中国自上个世纪末以来,在追求宪政过程中走的是一条艰难、坎坷、未见尽头的崎岖路。寻求用宪政秩序代替以治乱循环和成王败寇为特征的王朝政治与霸道政治,是中国自十九世纪末以来的最持久而未果的政治追求。宪政的梦想在中国百年历史中从未彻底消失过。了断那个梦想的最好方式,就是让宪政变成现实,它将永远不再是梦想。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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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稼8336://@平民王小石: 这是博主近期的第三篇重磅文章,讲得透彻!//@道山亭外:宪政就是把权力的地盘让给市场。不允许权力涉足的地方,却可以让金钱来买卖。卖淫,卖器官,取保候审,律师团,庭外和解,代替考试,代替坐牢,修改法律。
Freud21:"人民民主专政"是个愚蠢的词,"人民"涵义模糊,民主与专政本是反义词,如果说是对人民民主、反动派专政,必然有人要扮演判定谁是人民谁是反动派的"上帝"角色,谁来演?很多判定别人是反动派的第二天自已也成了反动派,该信谁?看着这个充满漏洞的词还被sb用着就心塞
好不容易起个名字:人民民主?呵呵,
我是吴伯钧:别整那么多概念理论,最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上不了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youtube, wordpress, Chinese WSJ......???!!!




李炜光:无声的中国纳税人

李炜光:无声的中国纳税人

月隐

  税收是制度,是法律,是政策,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它反映出作为征税方的国家(政府)和纳税方的纳税人合作和互动的关系,但以往我们看到和听到的,更多的是来自其中一方---政府的信息和声音,而另一方则一直沉默不语,几乎是一片寂静。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今的中国还是"无声的中国"。我以为,在一个崇尚民主、法治的现代公民社会中,这种现象不能被认为是正常的和可以持续的。纳税人有权利、有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发出自己的声音,说给整个社会听,说给政府听。 

  对于税、纳税人这两个词,过去我们并不十分熟悉,仿佛离我们很遥远,但近些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公民私人财产权的逐步明确,税收跟我们每一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已经成了整个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但新的问题随之出现了。受传统文化和一些陈旧观念的影响,中国人对税和纳税人的理解还很肤浅,有些明显是错误的。这错误发生在民间,导致了偷逃税成风和税收秩序的紊乱;反映在官方,就是决策者个人偏好代替民众偏好的现象和侵害纳税人权利现象的发生。在多年来的"依法纳税"的宣传中,一般也只是强调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宣扬远远不够,这就使得相当多的纳税人并不清楚自己作为纳税人究竟享有那些权利,而作为征税方的政府似乎也没搞清楚自己征税的权力究竟来自何方和如何使用这些权力才是正确的。我们生活在一个纳税人意识严重缺乏的社会中,如果我们不认真培育政府、官员和公民的公共财政的和纳税人意识,致力于创造一个现代税收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即使我们引进最好的制度,也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无法生存而自行枯萎,或被占据主流地位的意识、习惯、潜规则之类的东西搞得"非驴非马",两种情况都会使我们构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努力付之东流。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税和纳税人,为其"正名",把我们已经被传统文化和习惯势力塑造"成型"的税收观念和税收文化变上一变。这其实是我们全体国民的一个共同"启蒙"的过程,是一个"无声"变"有声"的过程。 
   
  1.应该给税一个什么称呼? 
   
  对于税这个东西,同是中国人,称呼却不同。大陆叫"税收",台湾叫"捐税",还有叫"租税"、"赋税"的。应该说,这几个名词都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基本意思没有什么区别。中国古代称田赋及各种征课的为"租税"或"捐税",古代史籍中常见"租税"二字合用,如《史记•平准书》:"天下已平,高租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捐"一般主要在政府"拜爵"或"捐纳"时使用,跟"税"有性质上的不同,但清以后"捐"、"税"却经常合用,跟"租税"的。而"税收"一词,跟"所得税"、"预算"、"财政"、"经济"、"投资"、"法律"、"国家"、"政府"等一样,是近代社会开始后的外来名词。我觉得两岸对税的译名应该有个双方认可的鉴别和选择,因为这关系到汉语语言的规范和对税的本质概括是否准确。古汉语词典里说"收"最初的意思是"拘捕",以后演绎为"收取"、"征收",因此,大陆的"税收"的"收"字,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或政府的意志,强调的是税的强制性;而台湾的"捐税"的"捐"字则比较平和。《辞海》上"捐"是"捐助"之意,更多体现的是纳税一方的主动性,有"慷慨相助"的意思,但又缺了点强制性。同一事物用字不同,反映出海峡两岸税的观念和文化有某种本质性的区别。 
  从法理上说,税的征、纳双方是一种平等、互惠的关系,"税收"的"收"强调的只是国家这一头,把另一头――纳税的一方全部忽略掉了,我觉得这是没有正确理解税的性质的表现。既然"税"字已作了特指,"收"字就毫无必要。而且现实生活中人们都是说"你交税了吗",不会说"你交税收了吗",从习惯上人们已经自动把"收"字给免除掉了。因此我建议只用"税",去掉"收"字,起码在大陆应该选择这个名词。跟"法学"的称呼相近,我们就叫它"税学",将来还可以发展出一个基本原理的学科――"税理学"。如果习惯于用两个字,那么可以考虑叫"赋税"。西周的时候就有"九赋"、"九式"之说――国家的九种收入来源对应着九种支出去向,有"专款专用"的意思在里面;《汉书•食货志》里"赋"和"税"还有明显的区别。清末以后,"赋税"合用得就比较多了,实际上是一切税课的统称,与现代"税收"同义,所以叫"赋税"比较中性一些,符合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这个称呼一直没有在我们的文化生活中完全消失,说"赋税"不会有人听不懂,可在当今社会上广泛推广使用。学界也不应排斥这种说法。大陆学术研究和教学约定俗成地把法学意义上的税称为"税",为了与之区别,把经济学、政治学意义上的税称作"税收",其实是这种区分并无实际意义,完全没有必要。至于台湾的"捐税",大陆的学者都很清楚其中的含义,但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捐"跟"税"还是有明显区别,可以说不是一个概念,因此也没有必要跟税一起使用,或者说人家用人家的,大陆没有必要跟着混用。"租税"也是一个道理。 
  为了照顾大家的习惯(当然也包括我自己的习惯),我在这篇文章里还是常用到"税收"这个词。 
   
  2.什么是税?它的概念应该怎么定义? 
   
  现在有关税的概念都含糊不明,或存在严重缺陷,应该为其"正名"。我们一直把税看作是物,或者是钱,财政学界就有个"价值分配论"。但实际上,这只是表象,它的背后是是政治,是法律,是权力。一国政治的全部经济内容就是财政,而税收则是国家财政的核心内容。古今中外的统治者没有一个是把税收当作"纯粹的"经济问题来对待的。税的的定义就要把这权力的来源讲清楚,而且这是我们一直含含糊糊而实际上又绝对不能含糊其词的问题。 
  我国教科书上对税的定义一般这样表述:"国家或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法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大同小异,不必一一列举。显然,这是一个偏重于强调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分配和"无偿性"、"强制性"等形式特征的定义,而未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正确表述政府征税权的来源和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过程,当然也就无法准确定位各税收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无法体现宪政民主对征税权的制衡和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就是说,这是一个不值得赞许的定义,是个不合格的定义。问题是,这么一个定义却长期盘踞在我们的税收学教材中挥之不去。 
  征税,意味着纳税人部分财产权被政治权力所剥夺,只不过这是一种合法的剥夺,但这种"剥夺"的权力,并不是国家或政府"天然"就拥有的。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于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很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既然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如何征税也就不能只由政府自家说了算,而是必须事先取得另一方――纳税人的同意、许可。纳税人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项税收法律,除此之外的一切征收行为都是无效的和非法的,人民有权拒绝。 
  如果认为政府"天生"就有权自定税收章程,那就等于承认政府对纳税人的财产权拥有支配权,这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对"合法"的个人财产权享有的所有权。从道理上无论如何是讲不通的。为了达到纳税人决定和控制国家征税权的目的,国家就必须建立一套运转良好的选举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纳税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保障纳税人免于恐惧的自由,并把税收"授权"的权力永久性地留在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等公意机关手里。所谓"无代表则无税",实质就是税收立法的"议会保留"。如此,国家征税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合法的。这是税收一个方面的含义。 
  税收另一方面的含义是讲纳税人义务,所谓"纳税人意识",突出包含着公民自觉纳税的服从意识。政府要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财源和配置这些资源的权力,这些资源只能由纳税人来提供。公民不纳税,就等于放弃了自己做公民的权力,就将不会有法律、和平和公共安全。"不服从公共权力的公民就是不服从自己"(雅克•皮埃尔•布里索特)。不能设想,一个国家是由一批偷税者或旁观者组成的,有偷税行为的人也不可能正常行使公民的权利,不可能难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于是民主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公民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实际上是在给自己纳税。公民没有偷逃税的理由,更没有这个权利。 
  茅于轼先生前几年写过一篇《没有理由不纳税》的文章,他说"每个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政府的主人,要承担起公民的责任,这才会有公民的权力。"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是现代社会人民和政府关系的基础,而这种关系的建立正是公民依法从纳税这一点开始的。所以西方国家一直流传着一句话:人生在世,有两件事是天经地义、无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就是纳税。日本税务征收机构用得最多的宣传口号是"偷逃税是国民共同的敌人"、"用你的税金建立美好的家园"。 
  所以,税收是一个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权利是主动的,代表着利益;义务是受动的,代表着负担。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大体上是相等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说句白话:拿了钱就得给人家干事。"拿钱"是权利,"干事"就是义务。不可计算、不可制约、不可监督,甚至不可过问的公民义务,在法治国家是无法容忍的。我们以往只从纳税义务的角度谈论税收问题,以致构造税的概念,甚至把它写道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里去,这样理解税,无论其理论多么高尚,都是片面的,都无法体现宪法所预定的税收性质,迟早要改。 
  有一点需要说明,因为这里有个观念问题非常容易混淆,我这里说的是说"公民"没有偷逃税的权利,要点在于"公民"二字。只有在税收法定主义之下,只有公民权利到位的前提下,公民才对国家负有服从的义务,才可能自觉地承担起纳税的义务,也才可能诞生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至于非公民社会的臣民、百姓,是根本与"权利"二字无缘的,既然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与之相对应的义务。所以我认为那不是义务,而是一个极权制度之下的顺民、奴才的犬马之劳,不纳税统治者可以像碾蚂蚁似的把他赶尽杀绝。所以,在专制制度下,不会有"纳税人",当然也就谈不上纳税人的义务。 
  在我们的社会中,确实有很多人不喜欢纳税,其实都跟这个关系没弄清有关,即法律上、制度上、从主权在民、公民授权和赋税的合法性等根本方面厘清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纳税人、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我们是个转型的社会,可能向民主的社会转,也可能向专制的方向转,可能性并存。而最终你转到什么方向去,标志就是纳税人权利是否构成你这个国家宪法和基本制度的核心部分。秋风先生讲得非常到位:如果国家的决策就是那几个人的事情,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确认、得不到保障;如果民意都得不到正常表达,如果政府的预算、税收可以任意确定,一个小小的基层领导就可以飞扬跋扈、任意胡为,那么,要想人民心甘情愿地自觉纳税,那才是见鬼。同样的道理,当一个国家的政治统治和赋税征收的法理依据还是暴力而非公民事先同意,是强制执行而非契约约束,那么,这样的国家里,它的税收也就只能通过暴力和强制才收得上来。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对税收概念作以下的表述可能更加准确: 
  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公民),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前提,以依从宪法而制定的税收法律为依据,履行纳税义务,以使国家具备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的活动。 
  这样定义税收的概念的确有点繁琐,但它有益于正确指导我国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和税收的实践活动,有益于构建体现宪政精神的税收学体系。不妨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3.税收的"三性"成立吗? 
   
  几十年来,我国所有的教材上对税收的形式特征都是一样的,这就是著名的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包括我自己的著作也曾这样表述。"税收三性"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那时候的体制,是大政府,小社会,财政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总枢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形式也不是税收,而是国营企业的利润上缴。那时候的财政指导思想是"国家分配论",那时候没有真正的纳税人,也没有真正的税收。"三性"的提出,符合当时的制度需要和要求,是那个时代的产物。 
  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财富分配的形式已多样化,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已经明确受到法律的保护,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意识已经在民间苏醒,这时候再把"三性"作为税收的形式特征显然是不适宜的,也无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税收"三性"叫我看起来很不科学,也很不严谨。"强制性"是任何法律共有的因素,不只税法有强制性,其他法律也都有,如何能构成税收的特征呢?既然强制就可以征税,民主、协商和事先同意这些理念就被我们完全排斥掉了,不可能进入我们的税收学研究的视野,更不可能写进我们的教科书中。所谓"无偿性"更是荒唐。纳税人之所以愿意纳税,之所以必须纳税,是因为市场无论运行得多么正常和高效都无法生产出公共产品,市场在这个地方是"失灵"的。所以人们才愿意出钱养活一个政府,才愿意降低自己的可支配收入向政府纳税,让它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是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决定的。不给纳税人以应得的报偿,那你征税干什么?还有那个"固定性"也不能成立,法律比起政策来它的特点就是具有相对固定的特征,这同样不能构成税法的基本特征,而且它还会将不义的法律、政策"固定"下来使人们难以撼动。在"固定性"之下,人们往往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所限制、所奴役。 
  "三性"的荒谬和和顽固存在,给我国税收领域造成相当大的危害。既然有强制性作"后盾",乱收税费、乱罚款、乱摊派也就不必跟交税、交费者协商,凭借所掌管的权力就可以做到,其结果,就是我国各级政府迷信权力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家叫它"官本位",就是不合理的税收、收费和罚款行为屡禁不止,即使有中央的命令和纳税人的要求。也不可能得到及时的修正。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我国税费改革总是举步维艰。而无偿性,不必细说了,"三性"中属这一"性"最没道理,它与我们这个时代已经完全格格不入,它的结果就是给我们制造出一个我们越来越养活不起的也得罪不起的无限政府来。至于那个固定性所起的作用就是把这一切不合理的事物"固定"下来,即使是不合理的制度或政策,也无法调整或改变。比如,目前主张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管理收费、年检费的权力的呼声很高,但前景却很不乐观,部门的利益大于一切,众多的个体户、中小企业虽积极支持却又无可奈何。强势政府/、弱势民众的格局任谁也无法改变,面对这么重要的、涉及千百万人民群众利益的大事,我们的自称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一片寂静无声,而多数学者竟也选择了当哑巴。 
  一个政府的存在,无论它有多么崇高或深远的理由,作为一个公共机构最基本最起码的功能其实是非常简单明确的,这就是"组织和执行公共产品的供给",包括产权保护、市场环境和秩序、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国家安全等。提供好的公共服务是人类社会需要政府的理由,甚至是唯一的理由。一个能做到任意支配公民财产权的政府,一个能绕过纳税人自定章程的政府,不是人民所需要的政府,也不会是一个好政府。 
  我在2002年即发文于《战略与管理》杂志,对"三性"表示了怀疑,我的原话是"宪政和市场经济制度下税收的的形式特征,已经不再限于传统的"三性",起码应加上'公共服务性'和'互惠性'。"但这以后,虽然也有法学界的学者提出过不同意见,总的看,它的地位并没有真正被撼动,至今仍盘踞在我国财政学和税收学专业的教科书里。这个"互惠性"现在看海需要进一步研讨,但"服务性"应该是成立的。因为别的法律不一定具有服务性,而税收是有的,而且是它最重要的特征。 
  让我感到高兴的是,最近周天勇先生也撰文提出对税收"三性"的看法。他说:" 从学理上来说,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公民社会,建设公共财政,需要将原来传统的社会主义税收学的所谓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改为协商性、服务性和可调整性。这样,可以使政府在收税和收费时,与人民协商;将收取的税收,大部分用于公共服务,服务于人民;而对一些不合理的收税、收费和罚款,要进行清理和调整。" 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良好的开端。不过,天勇先生把税法的"法"的性质给淡化了,特别是"协商性"恐怕很难成为税法的特征。税法形成之前是可协商而且必须协商的,但在税法成立之后就不能再协商了。可以进行学术探讨,可以通过听证会、媒体报道等形式频繁地进行民意调查,但法律的执行应该是严肃认真的。至于"可调整性",表面上看与法律的刚性原则相矛盾,但这也许构成税法的特征。到底应该把税收的形式特征归结为哪几"性",是可以慢慢进行理论探讨的。 
   
  4.是"纳税人"还是"纳税义务人"?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纳税人的解释仅到这个层次是不够的。因为仅仅指出"纳税人"是税款的实际缴纳者,还远远没有把握"纳税人"的准确涵义。纳税人不仅履行税款缴纳义务,还必须享有权利。只有缴纳义务而没有享受相应的权利,那就只是个"税款的缴纳者",而不是"纳税人"。 
  在传统社会中,纳税人首先或只是一个义务主体,他无法与权力主体也就是国家对等地进行交流和谈判,更不可能对其进行监控和制约,而只能以卑微的心态祈求恩赐和宽容。在这样的社会中,国家是高高在上的支配性力量,而纳税人不过是供其压榨和控制的对象而已。 
  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在于对于"公权力"的制约。政府拥有权力、资源,但这权力和资源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而且这些权力也只是它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要条件,在人民授权的范围之内行使。政府征税,不是为了供养和伺奉权力,不是为了养活自己,更不能为所欲为。除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国家和政府没有其他的存在的理由。 
  纳税人之所以同意纳税,并不是因为政府先天具有课税的权力,而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如果没有国家提供适当的公共产品,以解决市场失效所带来的问题,纳税人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纳税人愿意以牺牲自己的财产为代价,支撑起整个国家权力体系。 
  这样,"出了钱"的纳税人就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国家为自己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有权选择由什么样的政府来管理社会,有权通过一定方式参与政治(如议会),将治税权和预算权真正掌握在自己手中;有权要求政府所征之税只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不能用它来谋取自己的私利,更不能用它来制造公共祸害。如果政府不能按照纳税人的信托提供公共服务,纳税人就拥有更换政府的权利。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这样健全的政权更迭程序,就只能使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以至不得不通过社会革命达到同样的目的。中外历史上的抗税革命、农民起义、独立战争等等实际上都是一种"纳税人运动"。 
  因此,在宪政制度和市场社会中,纳税人决不只是什么"纳税义务人",而是真正的权利主体。纳税人必须跳出单纯与税款征收有关的身份意义,从一个政治人的角度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抗争,进而凭借自己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才拥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权利在政治上拓展自己的活动空间。 
  基于这一理解,纳税人权利就不只是我国《税收征管法》中所涉及的"纳税义务人"的权利——纳税人履行具体纳税义务时所享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应是更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在税收立法、税款征纳、税款使用、税收监控等整个税收过程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的"纳税人",各种侵害纳税人权利的现象当然也就难以从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得到有效的救济。 
  如果当下的中国人受到非法税费的侵害,不必大惊小怪,如果你上告无门那也是正常的,如果你上告有门那是你有运,因为你还不是一个真正拥有权力的纳税人。 
   
  5.纳税人交的税是国家的,还是纳税人的? 
   
  常见一种说法,说"你不应该偷税,那部分钱本来就不属于你,那是国家的钱,你偷税就是偷国家的钱",应该说这话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民众和企业的想法,比如中国大杨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李桂莲就这样说:"在我的脑海里从来就没有欠税的概念。因为税收是属于国家的,怎么可以去欠呢?"政府在进行纳税宣传时也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问题的正确解释。但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对的。因为它从本质上把税收的合法性给排斥掉了,这样的认识丝毫也没有超出封建专制社会交"皇粮国税"的思想水平。 
  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上的,国家征税,就意味着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是,既然产权是确定的,你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之前就必须要取得公民的理解和同意。如果一个税收在征收时未经或者无需经过财产主体的同意,等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为所欲为这样,这就可以认为,政府相征多少税就可以征收多少,只要它愿意,从理论上没有任何障碍。而这样的征收,与拦路抢劫或者赌场老板抽份子就没有什么两样了。 
  所以,不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征收不是税,可以把它看成"租",或者"捐",反正不是"税"。这就告诉我们,只有对私有财产的合法征收才是税,或者说,没有私人财产权,就没有税收。 
  承认国家征税的"纳税人事先同意"原则,才有可能建立一种能够制约政府征税这个权力之手的制度,宪政民主对政府的限制首先就体现在对政府征税和用税的限制上。或者说,凡是没有建立"纳税人同意"的制度的国家,它的税收都缺乏合法性。所谓宪法上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来自于政府的非法税、非法费的侵犯。因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对私人财产权构成不可抵御的威胁。 
  这个问题不讲清楚,就变成了政府是在给自己收税,财政支出是政府用自己的钱,在跟纳税人没什么关系,甚至无权说三道四,就会在理论上出现极大的误区,就像我们现在一样,把税收看作是国家单方面为了自身需要而对纳税人的无偿征收,就会强化人们对税收的厌恶心理,于是偷逃税变成为这样的社会里不可抑止的现象。 
  现在可以回答了,纳税人交的税是"谁的钱"?它本来就是纳税人的,不属于国家所有。征税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并没有发生转移,因为拥有对税收的处置权的从根本上说还是纳税人,纳税人通过议会最终决定着这笔钱的去向,监控着它的使用效果,它的用处归根到底是为纳税人服务。所以,如果一定要问"那是谁的钱",我说是纳税人的。 
   
  6.是"交税"还是"缴税"? 
   
  一般的回答是:"缴"在法律条文中用得多。依法必须"缴纳"的,就用"缴","缴税"比"交税"更规范。我感觉这个回答还不能令人满意。 
  查辞海,缴、交的意思非常接近,都是交纳、给付的意思。但"缴"总让我想起"缴枪不杀"来。"缴"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交",则显得更平等,也平和一些。而我在前面已反复强调,税收法律关系的双方本来应该是平等的。 
  在这个问题上,汉娜•阿伦特――就是那个写过《极权主义的起源》犹太女思想家说的话也许对我们有启发。在阿伦特看来,法律的本质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导而不是强制制裁。法律最好不要被概念化为命令,也不是对人民的行为方式的描述性陈述,而最好是看成为集体的契约。她打了个比方:一个规定要缴税的法律最好不要表达为"交税",也不要表达为"交税在这里是惯例",而应该表达为"我们已经达成契约在这个共同体里交税"。这里的关键词是"达成契约"。这意味着正在讨论的法律不再仅仅是一项提议,而是一个达成了的契约并因此具有权威的指导性;其次,公民已经同意这一法律,愿意支持这一法律并且"宣誓"服从和帮助执行这一法律。 
  比较而言,我主张"交税",而不是"缴税"。 
   
  7.税收反映的是"权力关系",还是"债务关系"? 
   
  这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观念和理论,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当然,依据不同的学说建立起来的税收政策也就肯定是完全不同的。 
  税收债法理论的核心是把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定义为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抽象的税收阶段,国家对符合课税要素的纳税人,有请求其履行税收债务的权利,这时候国家是主体,是债权人;公民是义务主体,是债务人。这是这个事物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税收又不等同于私法上的债权,它是公法,因为债权人是国家、政府。所以,如果我们把税收阶段拉抻到整个财政收支过程来分析,就可以看出,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又是公民对税收债务履行的对等支付,是一种付出以后的回报。这时候的国家就变成了义务主体、债务人,而公民(纳税人整体)就是公共产品的享有者,是权利主体、债权人。这就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互负给付义务和请求权利的平等关系。这就是区别――"权力关系说"强调的是税收的行政属性和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性,而"债务关系说"强调的是财产关系的平等性和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后者揭示了税收的本质,而且也只有它才是真正的税收本质。 
  遗憾的是,在中国人群中,除了一些学者,社会上的大部分人对税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听都没听说过。我和我的学生做过随机调查,情况的确如此。所以,我们一直秉承的税收理念还是传统的国家主体论、国家分配论,我们理解的税收的基本特制还是那个老"三性",而这样的解释现在已经明显不能成为说服纳税人严守纳税义务的理由了,我们却一直还在坚持,新近出版的税收教材和专著几乎还是众口一词,将纳税人简单地等同于纳税义务人。我们一直拿着不是当理说,我们一直把错的当成对的来坚持,根本没有正确理解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现在税收领域中出现的问题,几乎都与此有关。 
  其实,早在1919年,德国就在《税法通则》里明确地提出了"税收之债"的概念,这以后,英国、法国、美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还有后起的韩国、新加坡、我国的台湾等等,都先后接受了这个理论,并把它写进国家(或地区)的税法中。 
  把税收看作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有助于改变我们的传统税收观念,有助于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它的出现,将引起我们在税收立法、政策制定、税收实践以及税收理论研究和教学等几乎所有方面的根本性改变,甚至可以说是税收领域的一场思想革命。 
  税收债法理论照亮了我国税收前进的道路,剩下的,就看我们有没有勇气接受它、实践它了。就像鲜艳的花朵只有在土壤。空气、阳光和水的综合作用下才能美丽绽放一样,税收债法理论的移植和实践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简单说,一是必须有完备的税收法律,二是法治化的社会环境。一个是法,一个是法治,缺一不可。可以说,税收债法理论毫不遮掩地表达着对宪政民主制度的渴望。我希望,我的国家离这个目标渐行渐进,而不是越来越远。 
   
  8.我国宪法在税收问题上有什么明显的欠缺? 
   
  近年来,我国公民的纳税人意识逐步觉醒。人们遇到政府征税或公共事务的时候,已经不是完全的被动服从,而是首先想到"我是纳税人",我有权"说不",或者"发问"。这绝对不能视为社会的"乱像",而是标志着我国市民社会的日渐成熟。一种新型的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正在形成。 
  宪法的"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民主立法,也是保障纳税人权利不受侵犯的自由之法。宪法所确认的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在各种税收专门法中得到充分和准确的体现,是一个新兴税收国家形成的标志。当今世界上,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几乎所有倡导法治的国家,无论其发达程度、地理位置、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如何,都在宪法中设置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并在有关国家机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对税收的法治性质做出明确的阐述,并几乎无一例外的将相关的权力赋予议会。可见,税收法定的精神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表现得淋漓尽致。 
  反观我国的宪法文本,只有一条关于税收的条文,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形式上来讲,税收也算是进了宪法,但问题是它没有任何税收法定的内容,没有任何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没有任何有关国家税收权力归属的内容,既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没有明确说明征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在税收这个涉及国家生死存亡和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最重要问题上,国家的根本大法竟然是一片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缺憾,并在税收实践中引发了诸多的问题。不能不承认,与税收立宪国家相比,我国只能算一个非常落后的国家。这就可以解释"底层"民众在面临纳税(包括"纳费")的困境时,为什么很难寻找到相关的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一些地方行政权力可以肆意侵犯宪法权利,又用行政权力来对付滥用行政权力,为什么新出现的问题总是多于被解决问题的局面。当我们谈到解决诸如乱收费乱罚款之类的社会问题时,是不是首先应该弄清楚,这里所涉及的究竟是行政权力到位不到位的问题,还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到位问题。现实告诉我们,我国还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宪法存在明显欠缺,税收立法必然更加残缺不全。我国目前所开征的20多个税种,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仅有三个,即《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而且我国的税收立法绝大多数都是违宪的,也是违反《立法法》的,比如税收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授权,更不用说符合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要求了。 
  当然,承认我国宪法的欠缺不是为了贬低我国宪法,而是为了逐步完善它,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我认为,我国在不远的将来就税收问题再次修宪势在必行,而未来的修宪应以补充体现税收宪政精神的条款为特征,具体内容应集中在"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收立法权"、"税收委托立法权"、"税收要素"、"依法征税"等方面,而且应当把税收立宪的精神贯彻到立法法和正在拟定中的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收通则)中去。 
   
  9.纳税人必须拥有哪些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我们没有或基本上没有? 
   
  有学生问我,怎能说我们国家的纳税人没有权利呢?有啊,《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条款数也不算少啊。是的,那里面规定了纳税人的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要求保密权等等,的确都属于纳税人应得的权利。我把这些权利归纳了一下,共有11项,还有纳税人的义务,共有9项。权利,确实存在。 
  但问题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出本质性的纳税人权利,所涉及到的权利都是一些低层次的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的本质权利便是是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所有的具体义务都是在这样一个本质权利下派生出来的。没有本质上的权利,具体的权利就没有意义。比如,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这项义务的规定是为了税收收入的实现,而税收收入实现的目的,则是为了政府具备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再比如,纳税人应当如实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信息,这也是为了方便征纳机关征纳税收,而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可以说,所有的纳税人义务的规定都是为了这样一种权利、义务逻辑而规定的。所有具体的权利都是在这项本质的纳税人权利下延伸出来的,比如受尊敬权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应有之义――你不尊敬根本不可以,其他的,延期缴纳税款、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等等都是纳税人作为权利享有者的本来含义。 
  由纳税人的本质权利派生出的首先也不是各种具体权利,而是较高层次的纳税人基本权利。这里说的"基本权利"指的是征税的决策权和税款使用的监督权,也可表述为:纳税赞同权、代表选举权、税款支配权等,由于纳税人参与国家政治过程,纳税人的权利还可以扩展为财产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等。 
  可是我们的税法中这个逻辑关系是不成立的,不能说这些义务的规定就是为上面这些权利服务的。我们能说纳税人承担提供信息的义务是为自己的知情权服务的吗?我们能说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是为自己的受尊敬权服务的吗?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也是一样的道理,如果脱离了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他的"义务"跟专制社会的奉旨纳税还有什么两样? 
  公民社会跟专制社会税收的本质区别的,所有的具体权利都是纳税人公共产品享受权这项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的延伸,所有具体的纳税人义务都是为了实现纳税人公共产品享受权这项本质权利而规定。离开了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一切都无从谈起。我们永远也不要忘记这一点。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确实规定了一些纳税人权利,这是个进步,但现在有人用它们来证明我国纳税人权利已经到位,这不是正确的理解。那里面多是一些纳税人的具体权利,基本没有涉及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因而是不到位的纳税人权利、低层次的纳税人权利。这些权利专制社会也可能有,例如,不管税收立法的变动性有多大,在特定的时期,征税的依据还是固定的。对征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纳税人可以在权力体系内逐级上告,直至最高统治者。有时候,问题也能够得到解决。然而,不容否定的是,纳税人的这种权利只是固化其义务主体地位的一种手段,并不足以使其成为一个权利主体,更不可能成为民主、法治实现的标志。 
  从这个层面上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第一位的因素,义务是第二位的因素。税法是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的,纳税人权利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权利是纳税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国家创制税收法律规范的客观界限。纳税人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置是为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而在专制社会或非民主社会里,这个关系正好相反。法律是统治者维持特权的工具,他们拥有无限的权利,人民则承受着无限的义务,是义务本位的法律。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重义务、轻权利,把法律视为防民、治民的工具,把民众看作唯统治者马首是瞻的仆人。受这种文化的影响,至今,中国人的权利观念仍然薄弱,某些政府机关或官员对民众"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主子意识依然顽固不化。中国人至今所能理解的国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仍然是"亲民"、"爱民",这不过是传统的官在上、民在下思想文化的反映,与我们对现代民主文明社会追求的权利本位观念相去甚远。 
  税收因公共产品的存在而产生。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其没有办法由私人部门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提供,并由此形成纳税人与政府的"最原始"的也是最"基本"的关系:政府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纳税人把税收当作公共产品的对价,承担纳税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实现享受公共产品的权利。可见,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最初起因是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最终目的是实现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 
  这些权利为什么要归于纳税人?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财产权。从法理上说,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先于国家税收权力而存在。财产权是一种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利、和公理权利,它与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共同构成了最基本的人权。政府"剥夺"的多,"剥夺"的不合理,就会直接侵害纳税人的财产权。所以正当的税收,应该是政府与纳税人协商、谈判、博弈的结果。 
  如果政府不给予纳税人这个权利,拒绝跟纳税人就税收问题进行对等谈判,纳税人维护自己财产权的本能和欲望也不会因此而降低。谈判桌上办不到的事情,纳税人会"挪到"谈判桌下面去进行,那就是偷逃税收。一个纳税人权利缺乏的社会,一定是纳税人偷逃税现象极为严重的社会,而且偷税之风不可抑止。因此,只有一个办法,给纳税人以应得的权利。 
  我曾在《论税收的宪政精神》一文中将纳税人基本权归纳为10项。比如,所有的税收要素都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议会)进行法律规定。在宪政制度下,所有的税收事项都因涉及人民利益或可能加重人民负担而成为立法事项;比如,税收立法机关必须依据宪法的授权制定相关的税收法律,并依据宪法保留专属自己的立法权力,任何其他主体(主要指政府)均不得与其分享立法权力,除非它愿意将一些具体和细微的问题授权给政府或其他机关立法,而这种授权也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之内进行,而且是具体化的。任何政府机关不得在行政法规中对税收要素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除税收立法机关正式立法外,一切政府文件、部委规章、法院判决、民间习俗都不算数。比如,政府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只能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的法律,这意味着不允许存在任何超然于宪法、税收基本法和相关税收法律之上的权力,意味着任何人不得因违反宪法和税法之外的原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比如,规定人民仅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有权拒绝这个范围之外的任何负担,等等(见《财政研究》2004年第5期)。 
  这些权利理应归于纳税人,如果现在这些权利让政府垄断着,那么就还给纳税人,不给不行。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为了"和谐社会"的实现,政府只能委曲求全,没别的选择。 
   
  10.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税收文化? 
   
  任何好的制度的背后都必须有个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的支撑,现在中国的制度为什么是这个样子而不是那个样子,是因为我们有我们自己特有的文化,一种很难改变甚至不可改变的文化在起作用,当然,还有别人的文化的融合沟通。正如马克斯•韦伯在自己的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的,制度的发展与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由某种文化原因来解释的,甚至完全取决于文化自身的理性程度。我的朋友刘军宁先生也说过,制度本身很容易引进,照葫芦画瓢,说规范就可以规范起来,但是,如果缺乏一个宪政民主的文化环境,不认真培育政府、官员和公民的宪政民主意识 ,那么,即使引进最好的制度,到头来也会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自然,税收也是如此,而且更是"如此"。我们这个民族,实在太缺乏现代税收的文化理念,太缺乏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太缺乏公共财政精神了。 
  一个故事曾引起我的注意。1851年,就是道光皇帝"驾崩"的那一年,一个叫赫克(Huc)的外国人和几个朋友离京外出,在一家客栈饮茶时,遇到一伙中国人。几个外国人想发起一场"小小的政治讨论",他们针对皇位的继承问题提出了各种猜测,意在引导在场的中国人说出他们的看法。但是,那几个中国人对此无动于衷,继续喷云吐雾,大口饮茶。中国人的冷漠激怒了外国人,并表示了不满。这时,一个中国老者起身走过来,把双手放在赫克先生的肩上,冷笑着说:"听我说,朋友,你为什么要让这些无聊徒劳的推测来劳心、费神呢?大臣们关心此事,他们拿的就是这份俸禄。让他们拿他们的俸禄去吧,可别让我们操这份心。我们一无所得,还要去关心政治,岂不成了天下最大的傻瓜?" 
  这位中国老者一语道出了中国社会的本质:百姓毫无权利可言,既然如此,人民也就自动选择了从心理上远离这个国家,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必要为这样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国家承担义务。所以在外国眼中,中国人对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总是显得"极度冷漠",而税收在中国人的心目中,从来就是猛虎野兽,唯恐避之不及。 
  今天的中国人,这个"传统"继承的"不错",偷逃税之风就像肆虐的瘟疫,遍布大江南北,各行各业,各色人等都被"卷"了进去,甚至到了"法不责众"的程度。在一个不尊重纳税人权利甚至不知道纳税人权利为何物的社会,怎么可能造就出自觉守法的纳税人来?一方面是"收税是政府的事,纳税人无权说三道四",另一方面是"你收你的税,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对税收的专断和冷漠交织在一起,今天的中国人跟150年前的中国人相比,究竟进步了多少? 
  最近某新闻机构组织了一次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税务机关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且处罚过重,你该怎么办?结果有89.26%的纳税人选择找人说情,8.42%的纳税人选择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只有2.32%的纳税人选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另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人士披露,近年查出的与税收法律不符的涉税案件和不当的税务处罚决定数以万计,但每年法院审理的税务行政案件占当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却不到2%。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中,这个比例一直是很高的,我国台湾地区高达60%以上。当自己的权益受到非法税的侵害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托门路找关系,却想不起应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人是有的,没有声音,寂寞得很。——人会没有声音的么?没有,可以说,是死了。倘要说得客气一点,那就是:已经哑了"。鲁迅先生所说的无声的中国,仍然在21世纪的中国人中间徘徊。 
  到目前为止,我国官员们所能理解的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国纳税人所理解的税收,还是"皇粮国税"的水平。改革开放快30年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长进实在有限。哈耶克说:"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比其他领域更为凸显。"我们从消费税调整和最近的对二手房转让所得征收20%的决策过程可以看出来。几乎都是政府自说自话,整个决策过程没纳税人什么事,只有听招呼的份儿。就是此前的个人所得税的听证会,大家也都知道那是怎么回事,跟民主根本不沾边。 
  国外的经验或许能促使我们反思自己的税收文化。SGATAR(亚洲税务管理与研究组织)的主干国家都非常注意政府在税收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他们认为,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是以纳税人为中心,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取决于纳税人的需求。他们非常注意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的调查分析,建立纳税人意愿的反映渠道,实现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的良性互动。比如在新加坡,企业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不是企业的"家长"或"指挥官"。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向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高效的行政机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并提供包括硬件(物质)和软件(人力)在内的税收基础设施。美国更是一个非常有名的尊重纳税人权利的国家,制定有《纳税人权利法案》,在官方和民间建立了发达的纳税服务网络。所谓"民间",是指独立于官方税务机构专为纳税人提供帮助的"纳税人援助服务处"(Taxpayer Advocate Serv-ice),在每个州和报税中心都设有办公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纳税人和协助纳税人解决纳税过程遇到的困难,这就使大部分税收问题都能得到较为公正和及时的解决。应该说,这才是税收领域的"主流文明"。 
  我们必须意识到,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精神、纳税人的原则,早晚会植根于我们的社会中和每一个公民的心灵中,并且将再也不会因为我们转过脸去而消失,唯一的选择是正视它,对它做出正确的解释。公民承担纳税义务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任何单方面要求公民强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都是不正义、不合法的。更重要的是,纳税不单单是一种向国家尽义务的过程,更是法律对公民作为这个国家主人的身份的确认;与义务相对的不只是权利,还融合着纳税人的责任、使命、尊严和荣誉。一个不尊重纳税人权利甚至不知道纳税人权利为何物的社会,是永远不可能造就出自觉守法的纳税人来的。 
  我们,每一个共和国的公民,都不应该忘记一件你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那个表面上看来威严、强大的国家,那些政府机关大楼坐着的每一个或严肃或冷淡或高高在上的官员,从根本上说,是你用你的辛勤劳作和血汗换取的财富支撑着的、养活着的,而不是相反。我们应该在自己的脑子里深深地刻印下这样的观念,并且要把这种税收观念或者说文化告诉每一位中国人: 
  只有人民才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 
  只有人民授权才是国家征税唯一的合法性源泉; 
  只有承认、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税收才是值得人们尊敬和遵从的税收; 
  只有征税方与纳税方之间拥有互信和共契(solidarity)的税收才是纳税人所需要的税收; 
  只有在正义的(平等、公平、中性、效率)、法治的、人性的税收之下,公民才会自觉地承担起纳税的义务; 
  只有公开、透明,能够接受纳税人监督和控制的税收才具有可靠的和持久的生命力; 
  只有真正体现纳税人的意志、切实用于提高每个公民生活福利的税收才是好税收; 
  只有好的税收,才会有好的政府和好的纳税人。 
  我们,共和国的公民,能接受和树立起这样的税收观念吗,能大声地发出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声音吗?能把听不到纳税人声音的中国"变成一个有声的中国"吗? 
   
  参考文献: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草于2006年8月 
  《书屋》2006.12

莫奈

莫奈他家在巴黎往西70公里的Giverny小镇上,几个参观心得:1、莫奈大概是印象派那批里最有钱的一个,在这么大的园子里住了几十年,其他那些各种疯了自杀了住在欧洲乡下或太平洋小岛上;2、浮世绘虽然是key word,但以花园而言日本元素没学到精华啊;3、杂花生树就是挺美的,不非得是江南草长时,巴黎仲秋也还行;4、难怪莫奈画了几千幅睡莲,毕竟守着这一池子的water lily好几十年……




2015-09-24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

文/思明洲 香港凤凰周刊

希特勒、墨索里尼、斯大林、查韦斯、卡斯特罗,都不约而同把民众叫做人民。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因为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政治里的人民,是没名没姓的群体,他们侵犯任何个人都不等于侵犯"人民利益";
法律上的公民,是有名有姓的个体,他们只要侵犯一个公民就是侵犯"公民权益"。

发现没有?你可以说"我是一个公民",却无法说"我是一个人民",否则很拗口。
文革时期,傲慢的服务员常对顾客呵斥:"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你服务!"

如果你还以人民自居,那么人民公仆也会告诉你:"你只是你,不能代表人民。"
谁才能代表群体性的人民?只能是公仆;公民是个体概念,谁都代表不了你。

规律是,只要没名没姓,无论人或物,都容易遭到操控或侵犯。

有人为啥热衷公有制?公有制财富是没名没姓的,易于浑水摸鱼任由他们垄断和支配;
有人为啥反对私有化?私有制财产是有名有姓的,除非公然打劫,否则他们很难下手。

公有制里的人民都没名没姓,所以被下岗、被强迁,基本没有还手之力;
私有制里的公民都有名有姓,自由谋生、自由迁徙,很难进行人身控制。

最后,人民的反义词是敌人;公民的反义词是奴才。
当你甘愿为奴,你就是人民;如你想当公民,你就可能沦为人民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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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

于 2015/3/12 19:04:48 发布在

希特勒、墨索里尼、斯大林、查韦斯、卡斯特罗,都不约而同把民众叫做人民。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因为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政治里的人民,是没名没姓的群体,他们侵犯任何个人都不等于侵犯"人民利益";
法律上的公民,是有名有姓的个体,他们只要侵犯一个公民就是侵犯"公民权益"。

发现没有?你可以说"我是一个公民",却无法说"我是一个人民",否则很拗口。

文革时期,傲慢的服务员常对顾客呵斥:"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你服务!"
如果你还以人民自居,那么人民公仆也会告诉你:"你只是你,不能代表人民。"

谁才能代表群体性的人民?只能是公仆;公民是个体概念,谁都代表不了你。
规律是,只要没名没姓,无论人或物,都容易遭到操控或侵犯。

有人为啥热衷公有制?公有制财富是没名没姓的,易于浑水摸鱼任由他们垄断和支配;
有人为啥反对私有化?私有制财产是有名有姓的,除非公然打劫,否则他们很难下手。

公有制里的人民都没名没姓,所以被下岗、被强迁,基本没有还手之力;
私有制里的公民都有名有姓,自由谋生、自由迁徙,很难进行人身控制。

最后,人民的反义词是敌人;公民的反义词是奴才。
当你甘愿为奴,你就是人民;如你想当公民,你就可能沦为人民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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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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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3/16 18:02:13 发布
​~~~ ​
谨以此文,献给推动"依法治国"的人们…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

2015年3月17日《人民日报》刊发谢国明的文章: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传递出的声音。依法治国不止于口号,重在于细节,法治社会都由细节构成,包括概念上的细节。譬如:

不少历史人物,希特勒、斯大林、墨索里尼、卡斯特罗,都不约而同把民众叫做人民。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因为人民只是政治概念,公民才是法治概念。

政治里的人民,是没名没姓的集体符号,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后果就是:他们侵犯任何个人都不等于侵犯"人民利益",无所顾忌;

法治中的公民,是有名有姓的个体人物,任何国民都是独立的公民,结果必是:他们侵犯了任何个人就是在侵犯"公民权益",容易露馅。

发现没有?你可以说"我是一个公民",却无法说"我是一个人民",否则很拗口。

所以文革年头,傲慢的服务员常会对顾客呵斥:"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你服务!"
如果你坚持以人民自居,那么人民公仆也会告诉你:"你只是你,代表不了人民。"

唯一代表人民的只有人民公仆。你不想被代表?他们就把你弄到人民的对立面去:敌人!然后就能越过法治,直接对你动用政治上的私刑直至极刑:我代表人民,叉叉了你!

如果你是公民,成为法律上有名有姓的独立个体,就有权自己代表自己,谁也代表不了你。

接下来,政府、法院、警察等原本的法治部门,只要贴上"人民"这个标签——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就变成凌驾法治的政治机器了,虽挂着"为人民服务"的金字招牌,却是只画饼。细想想吧,人民是个没名没姓的集体符号,谁又能对着一个空洞符号去服务?所以都成了"为自己服务",公权沦为了私权。

明白些了吧,只要把你弄成没名没姓的人民,就能轻易操控你。经济也如此:
有人为啥热衷公有制?"公"的财富都没名没姓,可以任由他们假借公权再私权支配;
有人为啥反对私有化?"私"的财产都有名有姓,除非公然打劫,否则他们很难下手。

规律是:
——被公有资产控制着的人民,无论被下岗、还是被强迁,基本没有还手之力;
——以私有财产独立着的公民,可自由谋生、能自由迁徙,很难进行人身控制。

所以别相信"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人民只有力气没有力量。既已许诺"依法治国",就别光说不练,先请撕下粘贴在我们额头上的"人民"标签,再改称我们为"公民"。

公民的力量才有望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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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思明洲 香港凤凰周刊

希特勒、墨索里尼、斯大林、查韦斯、卡斯特罗,都不约而同把民众叫做人民。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因为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政治里的人民,是没名没姓的群体,他们侵犯任何个人都不等于侵犯"人民利益";
法律上的公民,是有名有姓的个体,他们只要侵犯一个公民就是侵犯"公民权益"。

发现没有?你可以说"我是一个公民",却无法说"我是一个人民",否则很拗口。
文革时期,傲慢的服务员常对顾客呵斥:"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你服务!"

如果你还以人民自居,那么人民公仆也会告诉你:"你只是你,不能代表人民。"
谁才能代表群体性的人民?只能是公仆;公民是个体概念,谁都代表不了你。

规律是,只要没名没姓,无论人或物,都容易遭到操控或侵犯。

有人为啥热衷公有制?公有制财富是没名没姓的,易于浑水摸鱼任由他们垄断和支配;
有人为啥反对私有化?私有制财产是有名有姓的,除非公然打劫,否则他们很难下手。

公有制里的人民都没名没姓,所以被下岗、被强迁,基本没有还手之力;
私有制里的公民都有名有姓,自由谋生、自由迁徙,很难进行人身控制。

最后,人民的反义词是敌人;公民的反义词是奴才。
当你甘愿为奴,你就是人民;如你想当公民,你就可能沦为人民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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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墨索里尼、斯大林、查韦斯、卡斯特罗,都不约而同把民众叫做人民。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因为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政治里的人民,是没名没姓的群体,他们侵犯任何个人都不等于侵犯"人民利益";
法律上的公民,是有名有姓的个体,他们只要侵犯一个公民就是侵犯"公民权益"。

发现没有?你可以说"我是一个公民",却无法说"我是一个人民",否则很拗口。

文革时期,傲慢的服务员常对顾客呵斥:"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你服务!"  
如果你还以人民自居,那么人民公仆也会告诉你:"你只是你,不能代表人民。"

谁才能代表群体性的人民?只能是公仆;公民是个体概念,谁都代表不了你。
规律是,只要没名没姓,无论人或物,都容易遭到操控或侵犯。

有人为啥热衷公有制?公有制财富是没名没姓的,易于浑水摸鱼任由他们垄断和支配;
有人为啥反对私有化?私有制财产是有名有姓的,除非公然打劫,否则他们很难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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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里的公民都有名有姓,自由谋生、自由迁徙,很难进行人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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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7日《人民日报》刊发谢国明的文章: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传递出的声音。依法治国不止于口号,重在于细节,法治社会都由细节构成,包括概念上的细节。譬如:

不少历史人物,希特勒、斯大林、墨索里尼、卡斯特罗,都不约而同把民众叫做人民。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因为人民只是政治概念,公民才是法治概念。

政治里的人民,是没名没姓的集体符号,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后果就是:他们侵犯任何个人都不等于侵犯"人民利益",无所顾忌;

法治中的公民,是有名有姓的个体人物,任何国民都是独立的公民,结果必是:他们侵犯了任何个人就是在侵犯"公民权益",容易露馅。

发现没有?你可以说"我是一个公民",却无法说"我是一个人民",否则很拗口。

所以文革年头,傲慢的服务员常会对顾客呵斥:"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你服务!"  
如果你坚持以人民自居,那么人民公仆也会告诉你:"你只是你,代表不了人民。"

唯一代表人民的只有人民公仆。你不想被代表?他们就把你弄到人民的对立面去:敌人!然后就能越过法治,直接对你动用政治上的私刑直至极刑:我代表人民,叉叉了你!

如果你是公民,成为法律上有名有姓的独立个体,就有权自己代表自己,谁也代表不了你。

接下来,政府、法院、警察等原本的法治部门,只要贴上"人民"这个标签——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就变成凌驾法治的政治机器了,虽挂着"为人民服务"的金字招牌,却是只画饼。细想想吧,人民是个没名没姓的集体符号,谁又能对着一个空洞符号去服务?所以都成了"为自己服务",公权沦为了私权。

明白些了吧,只要把你弄成没名没姓的人民,就能轻易操控你。经济也如此:
有人为啥热衷公有制?"公"的财富都没名没姓,可以任由他们假借公权再私权支配;
有人为啥反对私有化?"私"的财产都有名有姓,除非公然打劫,否则他们很难下手。

规律是:
——被公有资产控制着的人民,无论被下岗、还是被强迁,基本没有还手之力;
——以私有财产独立着的公民,可自由谋生、能自由迁徙,很难进行人身控制。

所以别相信"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人民只有力气没有力量。既已许诺"依法治国",就别光说不练,先请撕下粘贴在我们额头上的"人民"标签,再改称我们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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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

文/思明洲 香港凤凰周刊

希特勒、墨索里尼、斯大林、查韦斯、卡斯特罗,都不约而同把民众叫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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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公民,是有名有姓的个体,他们只要侵犯一个公民就是侵犯"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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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时期,傲慢的服务员常对顾客呵斥:"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你服务!"

如果你还以人民自居,那么人民公仆也会告诉你:"你只是你,不能代表人民。"
谁才能代表群体性的人民?只能是公仆;公民是个体概念,谁都代表不了你。

规律是,只要没名没姓,无论人或物,都容易遭到操控或侵犯。

有人为啥热衷公有制?公有制财富是没名没姓的,易于浑水摸鱼任由他们垄断和支配;
有人为啥反对私有化?私有制财产是有名有姓的,除非公然打劫,否则他们很难下手。

公有制里的人民都没名没姓,所以被下岗、被强迁,基本没有还手之力;
私有制里的公民都有名有姓,自由谋生、自由迁徙,很难进行人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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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甘愿为奴,你就是人民;如你想当公民,你就可能沦为人民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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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lts1 于 2015/3/12 19:04:48 发布在 凯迪社区> 猫眼看人

希特勒、墨索里尼、斯大林、查韦斯、卡斯特罗,都不约而同把民众叫做人民。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因为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政治里的人民,是没名没姓的群体,他们侵犯任何个人都不等于侵犯"人民利益";
法律上的公民,是有名有姓的个体,他们只要侵犯一个公民就是侵犯"公民权益"。

发现没有?你可以说"我是一个公民",却无法说"我是一个人民",否则很拗口。

文革时期,傲慢的服务员常对顾客呵斥:"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你服务!"  
如果你还以人民自居,那么人民公仆也会告诉你:"你只是你,不能代表人民。"

谁才能代表群体性的人民?只能是公仆;公民是个体概念,谁都代表不了你。
规律是,只要没名没姓,无论人或物,都容易遭到操控或侵犯。

有人为啥热衷公有制?公有制财富是没名没姓的,易于浑水摸鱼任由他们垄断和支配;
有人为啥反对私有化?私有制财产是有名有姓的,除非公然打劫,否则他们很难下手。

公有制里的人民都没名没姓,所以被下岗、被强迁,基本没有还手之力;
私有制里的公民都有名有姓,自由谋生、自由迁徙,很难进行人身控制。

最后,人民的反义词是敌人;公民的反义词是奴才。
当你甘愿为奴,你就是人民;如你想当公民,你就可能沦为人民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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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以此文,献给推动"依法治国"的人们...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

2015年3月17日《人民日报》刊发谢国明的文章: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传递出的声音。依法治国不止于口号,重在于细节,法治社会都由细节构成,包括概念上的细节。譬如:

不少历史人物,希特勒、斯大林、墨索里尼、卡斯特罗,都不约而同把民众叫做人民。
他们为啥叫你"人民"不叫你"公民"?因为人民只是政治概念,公民才是法治概念。

政治里的人民,是没名没姓的集体符号,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后果就是:他们侵犯任何个人都不等于侵犯"人民利益",无所顾忌;

法治中的公民,是有名有姓的个体人物,任何国民都是独立的公民,结果必是:他们侵犯了任何个人就是在侵犯"公民权益",容易露馅。

发现没有?你可以说"我是一个公民",却无法说"我是一个人民",否则很拗口。

所以文革年头,傲慢的服务员常会对顾客呵斥:"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你服务!"  
如果你坚持以人民自居,那么人民公仆也会告诉你:"你只是你,代表不了人民。"

唯一代表人民的只有人民公仆。你不想被代表?他们就把你弄到人民的对立面去:敌人!然后就能越过法治,直接对你动用政治上的私刑直至极刑:我代表人民,叉叉了你!

如果你是公民,成为法律上有名有姓的独立个体,就有权自己代表自己,谁也代表不了你。

接下来,政府、法院、警察等原本的法治部门,只要贴上"人民"这个标签——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就变成凌驾法治的政治机器了,虽挂着"为人民服务"的金字招牌,却是只画饼。细想想吧,人民是个没名没姓的集体符号,谁又能对着一个空洞符号去服务?所以都成了"为自己服务",公权沦为了私权。

明白些了吧,只要把你弄成没名没姓的人民,就能轻易操控你。经济也如此:
有人为啥热衷公有制?"公"的财富都没名没姓,可以任由他们假借公权再私权支配;
有人为啥反对私有化?"私"的财产都有名有姓,除非公然打劫,否则他们很难下手。

规律是:
——被公有资产控制着的人民,无论被下岗、还是被强迁,基本没有还手之力;
——以私有财产独立着的公民,可自由谋生、能自由迁徙,很难进行人身控制。

所以别相信"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人民只有力气没有力量。既已许诺"依法治国",就别光说不练,先请撕下粘贴在我们额头上的"人民"标签,再改称我们为"公民"。

公民的力量才有望无穷...

2015-06-25

左轉彎的悲劇!遭人加速撞尾 還是你輸

左轉彎的悲劇!遭人加速撞尾 還是你輸
文、圖/楊世勝
June 25, 2015, 8:30 am 8422




去年10月的一天下午,我跳完尊巴舞(Zumba)後駕車回家,於道路交叉口信號綠燈下停住,打上左轉燈,準備轉入另一街。這時,我看到反向約25呎處一車駛來。由於距離較遠,按當時的速度,我判斷有時間完成左轉,並快速反應。可是當車尾轉入另一街後,兩車呈90度時,聽到車身被撞擊的聲音。

June 25, 2015, 8:30 am 8416 次《《 回上一頁閱讀前文

......下車後,我發現我的右車尾被對方車的右前身猛烈撞擊,後桿「粉身碎骨」,灑在各處,右側燈全毀,而對方車因是主動衝擊,力量較大,導致其前右側及乘客邊門嚴重受損。幸虧撞擊處離我駕駛位較遠,雖然受到驚嚇,但身體未受損。

警察很快趕刻到,他們先查看各人的駕駛執照,再進入警車查詢駕駛紀錄。我告訴他們,我在離對方相當距離處左轉,但是該車非但不減速,反而加速才碰到我的車尾。警察說,你可以寫入事故報告中。

肇 事者是位年僅19歲的青少年,車子是其母親的,車內還有一位年輕人。我問他:你為何開得如此快速?這種事故完全應該避免。他說:沒有看到你的車。時值晚上 7時,路燈和車燈通明,我能看到到,他也應該能看到。如果真如他所說,那麼唯一的可能是這二個年輕人在車內相視地交談,而忽視了前方的車輛。

警 察填寫了事故信息單(Accident data)後,交給了雙方,內容主要包含了事故的日期、時間、地點、氣候狀態、各自的保險公司和損害的部位等,並要我們速去警察局領取撞車報告 (Crash report),填好後分別交到當地警察局、麻州交通局和保險公司。這份共四頁的報告書要求提供汽車的乘客人數、駕駛的地點、方向和速度、氣候狀態、撞擊 地點和部位,還要畫出示意圖,詳細描述事故發生的前因後果。

級別猛降 保險費劇增

我的車子尚能發動。按保險的公司的通知,我把車送至鄰近指定的起亞車行(KIA)。不久,收到保險公司的通知:修理費為3537元。按照我的保險總額選擇頁第七項的碰撞規定,我自付500元。

隔 了幾天,又收到一份通知書說,經過雙方保險公司和州保險處的討論決定,按照安全駕駛保險法的有關條文,當駕駛人進行左轉或U轉穿過在同向或反向行駛車輛的 車道時,若發生碰撞,要承擔一半以上的責任,除非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推翻,並把我的保險費調整等級從很高的99降到4,總保險費從年度的706元升至 1303元。這一次就增加了597元。信中還要我在數周內交清,否則罰款。

我的車是被他車主動衝撞,為何要我為此承擔主要責任?我實在無法接受這一點,決定提出申訴。我填好「申訴表」(Appeal Form),連同補充報告 (Supplemental report)及50元手續費寄至州保險處申訴委員會,靜候聽證。

保護直行 左轉彎判輸

我 等了四個多月,最後獲得了當面陳述的機會。對方保險公司首先宣讀我對事故的報告,接著聽證官員問我有何補充,我出示了照片,說明了我是判定與他車有足夠的 距離下進行左轉的,但對方在交叉路口的瞬間加速才造成了對我後車部位的撞擊,這是我無法預測和控制的。我還還分析了對方駕駛告訴說「沒有看到我的車」是否 是與乘客視目交談所致等。我自從駕車以來僅發生過幾次外來的小碰小擦,並請他們查看近卅年內的良好駕駛紀錄,保險費每年遞減。這次是我所遇到過的最大被撞 事故,我是無辜的。

聽證會不到十分鐘就結束了,說在二周內有書面決定。沒隔幾天,我就收到了麻州保險處申訴委員會的裁決書 (Finding)。書中說,由聽證官和委員會主持人簽署的文件是維持(Upholds)原來決定。其理由是,我沒有在距離和速度上作出適當的判斷來保證 對方在其車道上的無阻礙行駛。很顯然,這一法規是傾向於維護在原車道行駛者的權益,對左轉或U轉者是很不利的。如果由此發生碰撞,轉彎者則是因阻礙了對方 的行駛,而負有主要責任。至於由於對方的突然間加速要衝過交叉口或不看前方所致,則在條款內沒有說明。

裁決書中還附有向高級法院申訴的過程:付20元向申訴委員會索取裁決和申訴的拷貝,連同附上275元(這是最少的)作為申請費,一起寄給高級法院,並說本人無需再出席。法院在分析所有材料後,如果發現地方法院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以前的裁決,則有可能被推翻。

我 在法院等候聽證時,聽到幾個人議論到:保險處的申訴委員會不是獨立的機構,和保險處有著其共同的利益鏈,通過聽證來否定原有決定的案例很少。我的案例不也 是如此嗎?我想,申訴至上級法院,只是閱看原有的文件,結果恐怕不會有改變,又要化上一筆錢,再賠上不少時間,最後決定放棄。

進行反思 左轉要當心

這 一系列的降級、罰款、申訴、裁決等,使我重溫了交通法規,特別是有關左轉和U轉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在轉彎時,大部分人會等待車輛過去,或在足夠的距離下 執行。而對方的車在看到要求左轉的信號燈時也會停下,禮讓通過。像這種對已經完成轉彎的車輛,不但不減速,反而加速成90度的衝擊,則是極少見的。這也危 及肇事者本人的安全。最近看到交通事故率的報道,其中65%的事故是由18歲至22歲的青少年所致,包括超速、用手機、車內交談、醉酒等。這次我算是碰上 釘子了,只好自認倒霉。

通過對這一車禍的全過程反思,我認識到:作任何左轉或U轉,必須要十分小心,最好在無車輛時進行。若有時不可能,則一定要按距離及速度留有餘地的情況下再執行,因為這條法規強調了在原有道上駕駛人的權益。

法 規也提到如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可能來推翻,但問題是他車的瞬間加速是很難取證的,即使在交叉口有錄像,但對一般的碰撞是不易取得的。另外,我也缺乏事故處理 的經驗,對方的駕駛曾告訴我:他沒有看到我的車,導致碰撞。雖然我告訴了警察,但沒有要求馬上取證,記錄在事故單上,使我失去了這一有力的證據。開車轉彎 每天會碰到,可是對相關法規深層地理解還是初次,也很期待與讀者分享我的一點經驗和教訓,防患於未然,以在事故處理中獲得應有的權益。


Fwd: 央企腐败有三大“黑洞”,且呈现明显的‘集团化’、‘家族化’趋势


央企腐败有三大"黑洞",且呈现明显的'集团化'、'家族化'趋势
2015-06-21 菏泽关注

本文来自中新网报道。原文照转,看官自品。根据巡视调查结果,超过一半的央企招标采购不规范、亲属利益输送现象严重,中移动、中电信都存在蚕食国有资产的行为。唉,既然如此不好管,既然蚕食国有资产的现象这么严重党纪国法都难禁,还要出动这么大规模的巡视组付出这么高的调查成本才能起到掀起腐败一角看一眼的效果,为什么还要让这么大规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呢?费劲。

截至19日晚,中纪委网站全部公布了今年中央首轮巡视的反馈情况。13个中央巡视组为26家央企列出"问题清单",其中,招标采购不规范、海外资产管理漏洞、亲属利益输送成为央企三大"黑洞"。

逾半数央企招标采购不规范

梳理此次巡视反馈可见,在本轮被巡视的26家央企中,招标、采购不规范现象十分普遍。包括国家电投、国家电网公司、中建总公司、国电集团、武钢集团、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在内的十余家企业,都被指出在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缺乏监管问题,腐败隐患大。

在中建总公司,中央第七巡视组指出,企业对工程招投标、项目分包、劳务外包、物资采购、资金收付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另外,中建总公司还被指"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有的在工程竞标中围标串标陪标,在项目分包中不公开招标或违规操作、营私舞弊,有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或非法转包。"

国家电投则被指在投资并购、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突出,暗箱操作、贵买贱卖、领导人员直接插手等问题时有发生。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被指,"工程建设招投标缺乏监管,物资采购管理不到位",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有企业领导被指利用物资采购收受贿赂。此外,华能集团、国电集团等企业存在不公开招标或违规招投标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招标采购是国有企业腐败"易发环节"。

他分析称,国有企业采购额相当惊人,这背后存在巨大利益诱惑,企业管理者作为"代理人",很容易出现"慷国家之慨"为自己的"小圈子"谋利的心理。加之国有企业体制和党政机关相似,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现象,因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现象。

监管鞭长莫及?央企海外资产管理漏洞凸显

本轮巡视发现,国有资产管理疏漏众多,遭蚕食现象严重。

在反馈中,中国移动、武钢集团和中国电信均被指存在蚕食国有资产的问题。国电集团则存在"滥用职权,侵占国有资产,在经营和企业并购中向民企输送利益"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央企在境外的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成为问题"重灾区"。中国海油被指海外投资监管不到位,通用技术集团、宝钢集团、中国电子则存在海外资产管理或监管不力。

此外,反馈中还指出,中国核建存在"对海外公司和工程项目缺乏监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多发",国机集团亦对海外工程项目缺失监管。

任建明分析指,如果说国有企业资产在境内的监管存在难度,那么对其在海外的资产及项目的监控更是鞭长莫及,因为存在空间距离,掌握企业境外资产信息的难度要更大。

"国企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海外市场的同时,也迫切需要解决配套的监管制度问题,否则这些企业就更容易失控,令国有资产漏洞百出、不断失血。"任建明强调说。

亲属利益输送现象显著

除招标采购不规范、海外资产管理存漏洞外,"利益输送"在此次巡视反馈中也成为高频词。

在中建总公司、中船重工、中远集团、宝钢、武钢、中石油、华能集团、南方电网、东方电气、中国核建、中国移动、国投公司、中化集团、中国五矿、大唐集团、国电集团等16家央企中,巡视组均发现一些领导亲属利益关联交易,搞利益输送,存在"靠啥吃啥"问题。

中建总公司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国企资质、资金、资源谋取私利,配偶、子女等围绕中建系统承揽业务。中国五矿被指"领导人员帮助配偶、亲属经商谋利,与民企老板相互串通、输送利益"。大唐集团中有的领导干部安排亲属子女直接或间接在集团下属企业违规持股谋利。

两家钢铁巨头宝钢集团和武钢集团,均被点名存在"以'钢'谋私"。巡视组在对宝钢的反馈中,直言其存在"'靠钢吃钢',利益输送问题严重"。

"国有企业腐败呈现明显的'集团化'、'家族化'趋势",任建明强调,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方面,过去二三十年中,对此类贪腐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一些人把国有资产当成"唐僧肉",抱着"不吃白不吃"的心态,并且越发胆大妄为。

另一方面,过去一段时间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推进缓慢,有些企业改成了"夹生饭",到今天还具有"双重性"——既具有政府性质,也具有企业性质,这使得企业处于内部监督体制不到位、外部控制机制缺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使之成为真正的企业,而不是为个人牟利的工具。

2015-05-21

长平观察:究竟谁在煽动民族仇恨?

长平观察:究竟谁在煽动民族仇恨?

人权律师浦志强以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及寻衅滋事罪被起诉。时评人长平认为,这是一个机会,让人思考民族歧视政策和仇恨教育。

(德国之声中文网)遭受一年之久的关押审查之后,人权律师浦志强被北京市第二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罪名是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据报道,起诉书中唯一的罪证来自浦志强发表的数条微博。

中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情节恶劣的行为,曾经被称作流氓罪。近年来,这个罪名被广泛用于惩罚政治异议言论,显得十分滑稽。如此滥用刑法,本身就是一种流氓作派。

煽动民族仇恨罪在汉人中并不多见。2014年,原中央民族大学教师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指控的"罪行"包括散布分裂思想,煽动民族仇恨。2013年,喀什地区莎车县、英吉沙县法院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罪,判处9名维吾尔族人5至10年徒刑。

浦志强以参与公共事件推动人权和法治为人所知,针对民族问题仅仅发表了一些常识性的意见。警方和检察院花了一年时间搜罗到的所有这类意见,加起来也不过三 五条微博。这些微博意在批评中共民族歧视政策,谴责武警和军队在新疆和西藏的粗暴用武,呼吁民族权利,思索民族和解之道,"煽动民族仇恨"从何谈起?

刑法中将煽动民族仇恨罪与民族歧视罪相提并论,这是十分恰当的,因为真正的仇恨来自歧视。对浦志强的指控,让很多网民有机会思考,究竟谁在煽动民族仇恨, 施行民族歧视?正如网民指出的那样,在中国,中共控制了所有的舆论机器,掌握了制定民族政策的绝对权利,只有它可以做到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

部分汉族异议人士被限制出境,正常的通行权利受侵。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往往是整片地区,甚至整个民族都很难取得护照,或者护照被收缴。藏人到拉萨还需要特 别通行证,维吾尔人到内地旅游不让住旅店,不让上网。汉人的大部分公共场所已经不用强制挂领袖像了,而藏人的寺庙里还被要求挂上。汉人可以较为自由地穿衣 打扮了,而维吾尔人却不可以蓄须和穿长袍。

中国否认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殖民统治,但是却完全按照殖民统治惯例,只让汉人担任少数民族地区一把手职务。有些汉人辩解说,这跟北京或上海的一把手必须由 日本人或美国人担任不同,汉人和少数民族同属中华民族,不分彼此。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对等地规定在一些汉人地区必须让少数民族人担任要职呢?

Chinesischer Journalist Chang Ping

长平

大权在握的中共应该对目前新疆、西藏和内蒙等紧张的民族关系负全部责任,检讨并纠正民族歧视政策。中共宣传总是把责任归咎到境外势力及受其影响的国人教唆。如果少数民族如此容易被洗脑,中共自身的宣传教育和利益诱惑不是更直接、更广泛和更充分吗?

有人指出,中共的爱国主义教育,本身就是大汉族主义和仇恨教育。抗日宣传片教人仇恨日本人,内战宣传片教人仇恨国民党人,为了拒绝民主制度又教人仇恨西方人。依靠军队和武警镇压反对者,是仇恨和暴力最有力的宣扬。

需要强调的是,将呼吁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人治罪,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民族歧视。不仅剥夺少数民族自身的言论自由,而且恐吓和阻止一切揭露真相和说出常识的声音,为了继续维持专制统治下的歧视政策。

长平是中国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作家,现居德国。


毕福剑事件背后的社会“认知失调”


2015年05月19日 06:28 AM
毕福剑事件背后的社会"认知失调"

2015年4月,毕福剑事件引发舆论热议,甚至险些引发外交事件,目前这一事件正渐渐平息,但是,对其背后更广泛的社会心理探讨却并不足够。

毕福剑和传说中的"五毛党"有一个共同的"理论教父"——美国人李昂.费斯廷格(Leo Festinger)。 费斯廷格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他著名的"认知失调理论"(cognitive dissonance theory)就符合"五毛党"这种现象的思维逻辑,这个理论也能够为毕福剑事件提供合乎人类心理运动规律的解释。更有意思的是,这个理论可以告诉我们 "五毛党"的价格为什么定在"五毛",而不是更多或是更少。

按照认知失调理论,当个体的行为与其信念相左,或者当个体的公开言论与其真正的想法相悖时,这就会形成一种"认知失调"的状态。

"认知失调"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被迫遵从"所带来的,第二种是"抉择后果"带来的,第三种是新知识新信息带来的。后两种与本文关系不大,这里不予讨论。毕福剑和"五毛党"所承受的是第一种,人们为了避免惩罚或获取奖励而被迫在公开场合发表与自己真实思想不符的言论。

从一定程度上说,毕福剑和传说中的"五毛党"都是为了得到奖赏而被迫遵从,发表与私下真实意见不符的言论,并因此产生了心理上的"认知失调"。问题是,为什么毕福剑得到的"奖赏"比"五毛党"大得多,而"五毛党"却比毕福剑更忠诚呢?

费斯廷格认知理论给出了很好的解释。1959年,费斯廷格和他的合作者Carlsmith一起做了一个实验,他们要求三组大学生执行一项任务, 就是把盘子里的螺丝钉枯燥地旋转一个小时,并要求三组中的两组学生以自己刚刚完成的工作很有趣为论据,帮助实验员去说服等待室里的人参加实验。大学生完成 这个撒谎任务后,一组大学生每人得到了1英镑,另一组每人得到了20英磅。最后,三组学生中打最高分、认为工作有趣的,不是不需要撒谎的一组,也不是虽然 需要撒谎、但得到了可观的20磅奖赏的那一组,而是需要撒谎、只得到了1英镑的一组。

费斯廷格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虽然后两组大学生都因为对别人发表了与自己的个人经验所得出的知识相悖的意见,因而都产生了"认知不调",但得到20 磅奖励的外部因素调节的一组,因不需要内部的自我调节,在实验的最后调查环节仍能够保持自己的真实想法;而只得到了1英镑的一组,则因外部调节因素不足以 驱除心理上的不适感,不得不进行内部自我调节——暗示自己:其实转螺丝钉的活动也没那么讨厌,甚至可能还有人会劝慰自己:这锻炼了自己的忍耐能力。

因此,费斯廷格告诫:"如果你想让人不只是公开遵从,而是随后也改变其私下的真实观点时,最好的做法是:只提供恰好足以诱导出遵从行为的奖赏,"如 果奖赏高于这个点,人的认知失调就会被外部调节因素(高奖赏)降低,人就不需要通过改变自己私下的真正想法以进行内部调节,可能的结果就是:人们公开场合 说一套,私下仍然保持自己的想法,奖赏高出那个"恰好足以诱导遵从行为的点"越多,人们私下保持自己真实思想的程度越强,毕福剑大概就属于这种情况。

从这个意义上地讲,毕福剑的做法符合人类心理运动的逻辑,与"不知感恩"或者"吃饭砸锅"无关。这里费斯廷格的告诫揭示了的另一个很多人意想不到的 情况是,"五毛党"在收钱发帖的同时,很可能会慢慢转变自己原来对世界和事件的个人想法,变成真正的"自干五"。这可能算是"五毛党"这种制度的妙处之 一:那不只是一场交易,还是一场针对"五毛党"自己的思想改造活动。

但是,费斯廷格指出,奖赏的程度太低也不行,奖赏太低首先可能发生"诱导失败"的情况,即无法诱导出"遵从行为";而最大的危险还在于,当奖赏程度 不足,也会发生认知不调,并会向相反的方向调整自己的意见,即更加坚定地坚持自己真实的思想而拒斥那个企图诱使自己公开表达的观念,而且,这个没有达成的 奖赏的数量越高得接近于那个可诱发遵从行为的点, 人们的认知失调的程度就越强烈,坚持自己真实思想的力量也越强烈。

可见"五毛"(并非确切数字,只是指代较低的报酬)这个价格制定十分"凶险",可以说差之毫厘,就可能谬以千里,过高,就会造成"毕福剑",而且高 得越多越"毕福剑";而低一点点就会造就一批死硬反对党。从实践的结果来看,目前的这个奖励的程度不多不少,恰好足以诱发目标人群的遵从行为,既节省了资 源又导致忠诚。ouyu

还有一点,按照认知失调理论,除了价格之外,导致"五毛党"忠诚的还有另一要素,就是在设计认知失调行为时,给参与者预留了发挥个体"创造性"的空 间。五毛党需要发挥个人才智创作出质量最高的帖子,而不是简单地抄写和重复,费斯廷格也曾通过一系列的实验证明,让一个人创造性地表达与自己真实想法相悖 的观点,比只是简单地朗读或默读更容易导致其改变原来的想法。

无论是精英毕福剑还是草根"五毛党",作为社会现象,都与中国社会特殊的政治生态有关。长期以来,中国人一直生活在在官方和民间双重话语体系中。这 两重话语体系在很多问题上难达一致,如对领袖人物和一些事件的评价。双重话语体系并存的原因有二,第一,官方话语体系是政治统治的基础,必须存在;第二, 民间话语体系无法被彻底消解,不得不允许存在。

但是,官方似乎从未曾放弃运用手中的资源扩充官方话语体系、挤压民间话语体系。毕福剑和"五毛党",实际上就是这种双重话语体系造成的认知失调的精 确体现。这也体现了国家机器的两方面属性。一方面,对五毛党这样的草根, 精确计算价格, 以最大限度地施加认知失调的方式, 把他们规训成适合政治需要的人,同时又把这些人用作工具去规训更多的他人,这是国家机器的冷酷僵硬的一面。而对以毕福剑为代表的精英式工具的塑造体现的则 是国家机器柔韧而富有弹性的一面。自文革大规模暴力规训和改造精英失败后,官方和精英逐渐找到了更好的相处方式,并逐渐达致默契——官方不再要求毕福剑们 绝对忠诚,而是对其保有的私人话语空间的现象采取容忍态度,只要这些精英在公共空间放弃私人话语、坚持官方话语,即可相安无事,甚至获得名利奖赏。

两种工具要达到的效应不同,"五毛党"要达成的是"邻人效应",毕福剑要营造的则是"偶像效应"。无论"邻人"或"偶像",其目标指向都是草根大 众。也正因此,毕福剑事件中受伤害最深的是他的大众草根粉丝,毕福剑在央视节目和饭局视频中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话语逻辑使这些大众粉丝深陷"认知失调"的强 烈不适感之中。当然,精英们因为自己已经渐渐如鱼得水的、与权利和谐相处的默契被打破也产生了不安全感,因而发起了对"无耻告密者"的道德笞伐。

事实上,在双重话语体系下,几乎每个人难以避免不同程度的认知失调,包括孩子们。北京著名的中学历史教师袁腾飞的历史观和官方制定的教材不同,当孩 子们认同和接受袁老师的历史观而同时又希望在考试中获得高分时,必然要承受强烈的认知失调。而袁老师在决定究竟是照本宣科还是同时也提供另外一种自己认同 的历史观给孩子们时,也要承受认知失调。

认知失调会让人感到压力、不舒服,因此,大范围的社会认知失调必然会使生活的幸福感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的后果是,这种双重话语体系和社会认知失调 可能会大范围地制造虚伪的精英和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庸众。当我们的社会充斥着这两种人时,才会有那么多的社会戾气,民族的创新能力就无从谈起了,而今的 "中国梦"也就只能是一种话语体系中的"梦"。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作者为资深财经媒体人。现旅居英国,正在英国卡迪夫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本文责编:霍默静 mojing.huo@ftchinese.com